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备考征税范围(2)

2011年02月16日09:03      帮考网             _COUNT_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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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继承、赠予

  继承不征(无收入)。赠予中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非公益性赠予,征。

  3.出租

  不征(无权属转移)。

  4.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5.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个人之间互换自有住房,免征。

  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征;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

  7.合作建房

  建成后自用,暂免征;建成后转让,征。

  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暂免。

  9.代建房

  不征(无权属转移)。

  10.房地产重新评估

  不征(无收入)。

  【例题·多选题】下列项目中,按税法规定可以免征或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有( )。

  A。国家机关转让自用的房产

  B。税务机关拍卖欠税单位的房产

  C。对国有企业进行评估增值的房产

  D。因为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的房产

  [答疑编号346080102]

  ‘正确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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