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王姝/文  袁晓强/图

  7月27日上午,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在原《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的基础上,时隔27年后新修订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地方法规,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惠及河南1500多万老年人。

  当天下午,河南省民政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在社会家庭领域出“新招” “独子父母享扶助子女有护理假

  《条例》共八章六十条,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据民政厅副厅长孟令武介绍,《条例》主要内容大致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在上位法已有规定的基础上作了一些补充;二是对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三是总结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经验做法,作出了一些创制性规定;四是一些核心条款与上位法作了衔接性规定。其中,该《条例》在借鉴外省市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多项符合我省实际、具有河南特色的创新条款。

  《条例》在总则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服务平台,做好老年人调查统计、档案记录和服务工作,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在家庭家庭赡养与扶养方面,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未经常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以向该家庭成员或者其所在单位、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在社会保障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等适合老年人的保险产品。在全省实施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涉及计划生育与“独子老人”,《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对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为社会养老服务提供法规保障 每个市县区至少一所医养结合机构

  河南省自1998年进入老龄化社会,预计到2020年,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1760万,占常住人口的17%,2050年将达到3200万,占常住人口的33%。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速快,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家庭赡养和照护老年人的负担不断加重,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更加突出,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日益迫切,发展养老服务业任务艰巨。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河南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为社会养老服务工作提供了法规保障。

  在养老服务工作方面,《条例》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融合发展。卫生健康、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促进医养结合,支持医疗机构依托自身优势兴办养老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依法设置医疗机构。每个省辖市、县(市、区)至少建立一所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条例》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独、高龄等老年人服务需求前提下,可以有偿为其他有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公共养老服务设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经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先行补建,补建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

  孟令武表示,民政厅将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持续加大投入,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同时,加大健康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增设老年服务管理、社会工作、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配餐、心理咨询等涉老专业学科点。依托现有职业院校和企业资源,推动在大中城市建设一批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实训基地。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人员激励机制,加大职业培训、岗前培训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