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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郑州发文打击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承包,重点治理这些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 陶纪燕

  4月15日,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发布通知称,郑州将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

  通知明确提出,将通过开展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规范郑州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合法权益。

  为实现上述目标,《方案》紧盯建筑市场的突出问题,明确了此次行动的治理范围、治理重点、治理内容以及实施步骤等。

  此次的治理范围主要为:郑州全市范围内依法纳入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其参建各方主体。

  治理重点为:经查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拒不支付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投诉、举报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因存在其他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可能造成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工程项目。

  治理内容包括针对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两个主体。

  其中,对项目建设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2。 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

  3。 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4。 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5。 工程款、劳务费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给施工企业。

  对项目的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 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

  2。 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3。 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未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4。 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5。 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

  10。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

  11。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

  12。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3。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

  14。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15。 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16。 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

  此外,方案指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该整改的整改、该立案的立案、该处罚的处罚,决不姑息迁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主管部门及自查自纠过程中敷衍了事、拒不整改存在问题、拒不接受处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市建设局将追究相关责任。

  附: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9 年 2 月至 3 月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监管范围内的项目及参建主体的宣传贯彻。要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机构,进一步细化方案,明确职责分工。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宣贯活动,进一步安排部署专项治理行动,做到监管项目及参建主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全面展开。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市建筑工程专项治理活动,并对所监管的项目做好宣传贯彻,对重点项目进行专项治理。法规监察处(以下简称“法规处”):负责宣传资料的印制;建筑业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建管处”):组织企业办,利用劳务市场监管等时机将宣传内容发放到施工现场;工程招投标监管处(以下简称“招标处”):负责招投标项目及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宣传贯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以下简称“质安处”):组织质量监督部门,利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方式进行宣传贯彻。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9 年 4 月底前)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要对照《郑州市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自查表》(附件 1 包含附件 1-1,附件 1-2),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市、县(市、区)两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治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进行自查,并根据自查情况,督促存在问题的项目及责任主体立即整改。市建设局所监管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应将《郑州市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自查表》(附件 1 包含附件 1-1,附件 1-2)纸质版加盖公章公章后于 3月底报送至市建设局建管处 1411 室,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zscjjjgc@126.com。

  (三)排查治理阶段(2019 年 5 月至 11 月底)各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对本地专项治理范围内的项目逐一进行排查,并建立项目排查台账。排查中发现的问题,需整改的,要跟踪督促,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涉嫌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当地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立案查处。各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排查情况填写《郑州市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 2)、《郑州市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问题线索及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 3),并于每月 1 日前将汇总表报送市建设局建管处。从 6 月份起,结合省住建厅的通报情况,每月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办对已完工项目的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向省住建厅报送相关资料;法规处负责建筑工程违法行为的移交工作。各相关处室应及时将查处情况报送建管处,建管处及时处理并填写《郑州市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 2)、《郑州市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问题线索及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 3),将汇总表每月按时报送省住建厅。

  (四)总结推广阶段(2019 年 12 月)。各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提炼工作亮点,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年度工作总结同 11 月份工作开展情况一并于 12 月 1 日前报市建设局建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