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南为党政机关上“紧箍咒”:不得租用企业提供的办公用房》

  东方今报 猛犸新闻记者 宋迎迎 文图

  租用企业办公楼?不行!摊派建设资金?也不行。12月27日,记者获悉,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 《河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使用、维护等标准进行规范。

  领导干部原则上只能使用1处办公用房

  《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均属于办公用房。

  根据《办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办公用房管理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领导干部原则上只能使用1处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转任人大或者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按照保留1处办公用房的原则,由人大或者政协及时与领导干部原任职单位和本人沟通后办理。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领导干部应当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不得借“大中修”名义进行改建、扩建

  办公用房使用一段时间后面临维护,针对这一环节,《办法》也进行了严格要求。

  《办法》规定,实施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当坚持经济适用、量力而行的原则,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严禁超标准装修。

  具备条件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闲置办公用房出租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办公用房。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部门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出现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等情形,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