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青莎

  4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同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当天起,全省法院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联合惩戒暨集中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宣传活动,并公布了我省法院通过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十个典型案例。

  据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全省各级法院将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公共交通、社区等宣传平台,集中曝光一批“老赖”名单和典型案例,同时,向社会公布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限制出入境、限制招投标、限制贷款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在全社会形成维护司法公信,联合惩戒失信的强大舆论氛围。

  据了解,本次活动期间,各中级人民法院将重点曝光一批被限制高消费、被限制担任相关职务、暴力抗拒执行、因拘执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涉“名人名企”等特殊主体的执行案件。

  记者从发布会上还获悉,为确保如期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5月1日至8月10日,全省法院将组织开展“百日执行攻坚”专项活动,举全省法院之力,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集中执结一批;对符合终本条件的案件,严格终本一批;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家庭困难的涉民生案件,依法救助一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案件,挂牌督办一批;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破产条件的,依法破产一批。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质效,推动全省法院的执行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我省法院通过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的十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公职人员崔某失信被行政处分案

  2015年9月25日,崔某驾驶轿车与行人雷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雷某受伤,车辆损坏。2016年12月28日,巩义市法院审理判决,崔某赔偿雷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0670.69元。2017年1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多次通知崔某,但案件未能顺利执行。2017年2月7日,法院在查明崔某为巩义市某镇公务人员,依法将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巩义市监察局通报情况。巩义市监察局给予崔某警告处分。慑于法律和党纪的威力,崔某支付了赔偿款,该案顺利执结。

  本案中,被执行人崔某系国家工作人员,本应模范带头执行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德,但却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据联合惩戒的有关规定,巩义市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最终促使案件执结。此举在巩义市特别是公职人员中引起了强烈震动,带动了一批涉公职人员案件的顺利执行,收到良好社会和法律效果。

  案例二:赵某失信被困缅甸案

  李某与赵某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2月,社旗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赵某支付李某原料款及利息55万元。2016年5月,李某向社旗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赵某为躲避法院执行,远走缅甸承包工程,社旗县法院将赵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出行、高消费进行限制。2016年11月,缅甸北部爆发动乱,赵某欲回国避难,却因上了失信名单无法购买回国机票。2016年12月,赵某主动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保证先履行35万执行款,剩下20万元等其回国之后,一年内履行完毕,请求法院把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删除。执行法官考虑到赵某的人身安全问题,从人道主义出发,主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遂将赵某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2017年新春佳节来临之前,赵某得以安全回国。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案中,赵某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因无法购买机票及时回国避难而被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案也充分说明了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否则,无论是逃到国内国外,均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三:王某涉嫌拒执罪被网上追逃案

  2014年6月24日,嵩县法院对张某诉王某财产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判决王某偿还张某经济损失60万元。2014年10月13日,嵩县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查明,王某名下有吉利牌轿车和金杯牌面包车各一辆,但由于王某拒不到庭,无法找到车辆进行处置。同时查明,王某的建行、工行卡上有大额现金余额,并不停有交易记录发生,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11月23日,嵩县法院以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将王某移送至嵩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12月15日,嵩县公安局立案受理,将王某列为上网追逃对象。2017年1月11日,王某被迫到郑州铁路公安处新郑派出所投案。王某的亲属也与申请执行人张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取得张某的谅解,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有车辆,银行有存款,且有大额现金资金出入,却拒不申报财产,亦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显然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不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因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后迫于法律威力,主动投案自首,被迫履行了法律义务。此案也正告那些试图规避和逃避执行的老赖,要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案例四:某科学院失信被列入黑名单案

  2010年1月25日,济源市法院依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济源市某科学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奖励款50万余元,但济源市某科学院一直以事业单位的经费由当地财政局掌控为由拒不执行。2017年9月4日,济源市法院将该科学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告知被执行人,如果不履行法定义务,将向其上级部门、党委通报其失信情况,依法建议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暂停其评优评先资格,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尹某进行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责任。迫于强大的执行压力,该科学院协调济源市财政局解决了财政支付问题,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当前,随着联合惩戒工作的深入开展,济源当地政府在评定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时候,均向人民法院来函核实当事人的有无失信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被评为先进或给予嘉奖。本案中,被执行人是财政全供的事业单位,因担心被取消文明单位和评先资格而被迫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的成功执行,也再次证明了黑名单制度对于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特殊主体案件的威慑力量。

  案例五:刘某失信险失村官案

  刘某与蔡某因劳务工程发生纠纷,栾川县法院判令刘某补偿蔡某人民币40万元。2016年2月19日,栾川县法院立案执行,依法向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多次上门规劝刘某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刘某不为所动,以各种理由规避执行,栾川县法院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1月,栾川县委、县政府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其中一项内容是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村“两委”班子成员进行审核。刘某现任栾川县陶湾镇某村村委主任,也是下一届村委主任候选人,当得知下一任换届可能会泡汤后,刘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要求与申请人协商解决。法院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也按和解协议付清了执行款。

  本案中,慑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及联合惩戒的巨大威力,被执行人刘某因担心在村委换届时候选人资格受到影响,而主动履行了法定义务。本案的顺利执行,也为基层农村“两委”班子老赖案件的执行,提供了借鉴。

  案例六:高管成老赖公司贷款受限案

  2017年7月12日,香港某投资公司与吕某等五人借款合同纠纷及清算合同纠纷一案,经新乡中院、河南省高院二级法院审理判决,吕某等五人需支付香港某投资公司经济损失11244259.68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调查得知,吕某五人是安阳某公司的高管,名下有房产及多台机器设备。法院新乡中院将吕某等五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吕某等人所任职的安阳某公司,在申请贷款时因公司高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受阻。迫于公司的压力和法律的威慑,2018年1月28日,被执行人吕某来到法院,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多方面进行限制,是联合惩戒的一条重要措施,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本案中,被执行人吕某等五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影响到其担任高管的公司不能正常得到银行贷款,造成经营受阻,而最终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

  案例七:曹某失信子女就读贵族学校受限案

  2006年底,刘某陆续向曹某供应机械配件,2013年9月21日,曹某向刘某出具了一张6万元欠条。2013年底,刘某向新乡市牧野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曹某偿还刘某货款及利息61000元。2015年2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未能查询到曹某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曹某四处躲藏,逃避执行,法院依法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9月,曹某之子在欲就读某私立学校时,因曹某系失信被执行人而被拒之门外。

  父母失信,祸及子女。失信被执行人一旦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后,不仅其自身生产、生活处处受限,还限制其以自己财产支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本案被执行人曹某正是因此而被迫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教训发人深思。

  案例八:侯某失信受限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案

  2017年2月21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立案执行邢某申请执行侯某118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人员依法将侯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侯某欲在深圳创办高科技公司,在进行工商登记时,才发现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列入失信名单,自己不能申请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尽快完成公司注册,侯某委托其在老家的父亲偿还全部欠款本息共计120万元,后得以顺利注册公司。

  被执行人侯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且对抗执行,在依法被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后,在注册公司时因无法申请成为法定代表人才意识到诚信的重要性,而主动履行了法定义务。本案的成功执结再次说明,那些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老赖,在强大的惩戒系统面前,必将寸步难行。

  案例九:方某失信外地打工受限案

  2017年5月13日,胡某在方某经营的草场工作时受伤,花去医疗费用7845元,正阳法院判决方某承担赔偿责任。2018年2月,正阳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将下落不明的方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4月18日,方某主动到正阳法院要求偿还赔偿款,称自己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火车票不能买,支付宝都被冻结了,想办信用卡又被银行告知已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外打工是寸步难行,没办法,只好找法院履行了法律义务。

  在本案中,被执行人方某原本认为只要自己不在家,账户无财产,便可以不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在人民法院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高铁、动车、软卧坐不了,贷款、信用卡办不了,连支付宝都不能用,日常生产生活处处受限。方某的经历也再次告诉人们,即使那些常年在外的“打工一族”,也应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案例十:企业失信贷款受限案

  郑州某集团公司诉卫辉市某污水处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卫辉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383659.22元。2018年1月25日,卫辉市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污水处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随后又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3月,被执行人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被告知其已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融资信贷等行为将受到限制。卫辉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代表人第一时间赶到法院,主动要求履行债务,并当场履行完毕,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被执行人卫辉市某污水处理公司在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因在金融机构贷款时受到限制,而不得不履行了法律义务。该公司的经历一方面说明了诚信、守法经营,对一个企业的发展是如何重要;另一方面也反证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强大的威慑力和影响力,在当前解决执行难的关键时期,更是人民法院可以依仗的强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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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密市法院成功抓获一名“老赖”

  联合惩戒机制威力猛 去年全省法院追回220亿元执行款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青莎

  4月25日,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由省政法委牵头建立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我省基本解决执行难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在全社会的大力支持下,去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9万余件,执结了31万余件,为申请执行人实际执行到位220亿元。

  去年9月12日,省委政法委组织召开了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次联席会议,建立了39家单位共同参与的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在各成员单位的积极推动下,联合惩戒成效初显。第一次联席会议以来,全省有15.1万人(次)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其中,限制乘坐高铁飞机、高消费11.1万人(次),以公诉方式追究拒执罪1496人。同时,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称号,参与招投标等方面受到限制,有力推动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今年4月20日,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领导小组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强联合惩戒工作。根据会议要求,省高院将全省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6.2万人(次)推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联合惩戒单位可通过该平台获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据省高院相关负责人透露,省高院正在加快开发惩戒软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相关部门的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让“老赖”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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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面临的十一类惩戒措施为:

  1。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公司及中介机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权激励、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发起设立社会组织、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参加招投标活动。

  2。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获得政策支持。

  3。任职资格限制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金融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4。准入资格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将房地产、建筑业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建筑业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

  5。荣誉和授信限制

  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慈善奖在推荐、评审阶段,应征求当地人民法院审查意见;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已取得的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已获得的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

  6。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水流、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7。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限制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限制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限制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产品;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8。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9。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纪检、监察部门对人民法院移送的在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党员、监察对象妨碍和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违纪违法线索,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对于党员、监察对象妨碍和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10。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

  11。鼓励其他方面限制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