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河网-大河报·大河财立方

  大河财立方消息  7月16日,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联合发布关于《河南省科技金融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调整的通知。

  通知称,为更好地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将《河南省科技金融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豫财科〔2016〕75号)第二章第五条内容修改为:

  “引导资金主要支持为河南省境内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机构,包括银行、担保机构等。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是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对比第五条原文,新调整的办法新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这两类企业

  记者查阅了解到,第五条原文为:“引导资金主要支持为河南省境内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机构,包括银行、担保机构等。原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是指在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内备案,主要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等创新活动,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

  附:《河南省科技金融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