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五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试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按照招生计划的100%—120%控制。
第十六条
学校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实行“志愿清,专业清”的录取原则。
1、 学校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受非第一志愿学校的考生。
2、 进档考生的专业分配,按照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设分数级差,同时综合考虑不同专业对相关考试科目、身体条件等因素的要求。在生源不足的专业中对同意调剂的考生进行调剂,对不同意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要求参加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我校招生计划,普通类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选测为BB,必测为4C,技术科目为合格,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专业课成绩的确定,河南省生源使用河南省美术专业统考成绩,江苏省和湖南省生源使用我校美术专业校考成绩。录取规则:文化课和专业课统考成绩均达到相应录取批次省定分数线的考生,以专业课成绩的60%加上文化课成绩的40%之和作为总成绩,按第一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按照学校公布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1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