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通讯员 芦萍  姚伟华

  因辱骂他人而被打,打人者自然要接受法律惩罚并承担赔偿责任,然而骂人者虽不动手,也要为没有“口德”而担责。日前,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一起发生在邻里之间的健康权纠纷案,原告中年妇女张某因辱骂他人被判担责40%。

  2016年12月23日下午,在许昌市魏都区某村,40多岁的男子金某正在为雇主垒围墙。见围墙垒在了自家的地边,50多岁的村妇张某不愿意了,遂上前质问金某。看到张某满脸怒气,说话极为难听,本来与此事无啥关联的金某没说几句便和张某吵了起来。在气头上的张某不由对金某破口大骂。看到张某对自己进行辱骂,金某也没有了什么道德顾忌,依仗自己男人体力上优势,对妇女张某大打出手。

  事情发生后,民警出警后向双方了解情况,得知张某因辱骂金某被金某殴打,遂对金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张某也于当日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脑震荡及全身多处软组织伤等病情。后张某住院21天,支出医疗费9587元。

  张某出院后,其医疗费等赔偿问题双方迟迟达不成一致。2017年10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金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4640元。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但被告殴打原告的起因系原告对被告进行辱骂,故原告也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综合本案,原告以承担40%的责任,被告以承担60%的责任为宜。原告的损失经核定共计14362元。故判决被告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86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