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4月23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日前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实施办法》针对“经期”“孕期”等女性生理时期进行重点关注,提出一系列劳动保护措施。□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宋迎迎
不得以生育、哺乳等原因辞退女员工
《实施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作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除此之外,《实施办法》特别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保护,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于从事连续立位作业的,每两小时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对于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带薪休息。
重度更年期综合征应减轻劳动量
对于孕期女职工,《实施办法》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从事连续立位作业的,每两小时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怀孕的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人申请,适当安排保胎休息或者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岗位;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等。
《实施办法》对更年期女性也提出了照顾措施: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重度更年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双方协商调整到其他合适的岗位。
参保3年以上 失业也可享生育医疗
失业后,是否还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实施办法》明确: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实施办法》还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五十元的卫生费。
即日起至5月24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4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发送电子邮件至:xzfgc@126.com;通过信函邮寄至: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邮编450018;查找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微信公众账号“hnzffz”,添加后直接留言发表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