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经过两次审议、50多次修改,《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在7月27日上午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这是在原《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的基础上,时隔27年后新修订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地方法规,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惠及河南1500多万老年人。□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米方杰 王姝

  独生子女护理假从不超过20天改为不少于20天

  在社会保障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等适合老年人的保险产品。在全省实施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和审议稿不同,《条例》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住院期间的护理假进行了修改,由“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修改为“不少于20天”,这意味着,我省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老人生病住院,他们的子女将有更长的护理假了。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对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持。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养老机构虐待老人  最高罚款上限改为20万元

  养老机构如果侵犯老年人权益,处罚上限从3万元改为20万元。这也是审定稿的又一改动,这意味着,养老机构如违规违法,将付出更高的代价。

  《条例》中明确,养老机构有这四种行为,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等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的;歧视、虐待、遗弃老年人的。

  同时规定,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中还增加一条: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社会保障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等适合老年人的保险产品。在全省实施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新建住宅区应按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

  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在养老服务工作方面,《条例》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融合发展。卫生健康、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促进医养结合,支持医疗机构依托自身优势兴办养老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依法设置医疗机构。每个省辖市、县(市、区)至少建立一所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条例》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养老服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独、高龄等老年人服务需求前提下,可有偿为其他有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公共养老服务设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经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先行补建,补建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

  民政厅将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持续加大投入,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同时,加大健康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增设老年服务管理、社会工作、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配餐、心理咨询等涉老专业学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