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月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解决我市房改工作遗留问题的通知,对超面积购房款缴纳、存量公有住房出售等六大房改工作遗留问题的处理方式予以明确。
关于多套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超面积问题,《通知》明确,拥有多套住房,若其中一套或多套合并计算面积达到控制面积标准的,其余成套住房原则上应退回原产权单位;若因客观原因无法退回原产权单位的,经产权单位同意,由产权单位纪检部门盖章,本着自愿原则,超出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按郑州市上年度市内各行政区域存量房交易平均价格计算超面积购房款。其中,2018年办理补超标手续的,按照郑州市上年度市内各行政区域存量房交易平均价格的85%计算超面积购房款;2019年办理补超标手续的,按照郑州市上年度市内各行政区域存量房交易平均价格的90%计算超面积购房款;2020年起按照郑州市上年度市内各行政区域存量房交易平均价格计算超面积部分购房款,不再享受任何优惠。
关于超面积购房款缴纳问题,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超面积购房款缴存于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账户;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超面积购房款缴存于区财政局指定的银行账户;企业单位超面积购房款缴存于各单位售房款账户,归售房单位所有。
关于部分产权住房向全部产权住房过渡问题,原经市房改办批准购买公有住房获得部分产权的,控制面积内保留年代折扣优惠 (自取得房屋产权证算起,每年折扣1%, 超过20年的按20年计算),按郑州市2016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价即3200元/平方米计算房款;超过控制面积外的部分按《通知》要求的规定计算超面积购房款后向全部产权过渡。
关于原经市房改办批复过的单位集资建房出售问题,原经市房改办批复过的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合作建房 (包括困难企业利用自有生活用地集资建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单位将住房出售给职工时,控制面积内仍按原建房成本价出售;超出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若当年已按市场价缴纳过超面积购房款的仍按原价格办理;若已按照接近或者基本接近当年房屋所在区域内市场价缴纳超面积房款的,由单位提交申请,待住房保障部门认定后再行解决。
关于存量公有住房出售问题,《通知》提到,购房申请人资格方面,购房申请人应符合我市房改政策,在2000年1月1日以前租住现住房且参加工作的本市职工; 存量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方面,购买公有住房控制面积内保留年代折扣优惠 (自单位取得产权证算起,每年折扣1%,超过20年的按20年计算),按郑州市2016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价即3200元/平方米计算房款;超过控制面积外的部分按《通知》的规定计算超面积购房款。办理时限方面,即日起至2019年2月28号,逾期不办者视为放弃,今后不再办理。
关于调整郑州市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租金问题,在职工家庭收入合理支出范围内,参照郑州市公租房租金标准,调整租金价格。
记者:张云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