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原标题:《曝补胎黑幕还是不正当竞争?》
“小李补胎”状告“补胎警长”一案,今天在郑州市中院开庭审理
“小李补胎”认为“补胎警长”对其存在恶意攻击行为,影响到店内生意
近日,小李补胎VS补胎警长终于进入近身相搏阶段。
“小李补胎”,是河南省轮胎修补行业直营连锁门店数量第一的公司;“补胎警长”,是谭双有常年揭批滥用蘑菇钉补胎等行业黑幕而获得的名声。
一个高歌猛进的公司,遇到了经常批评其欺骗消费者的好事者。于是,双方便不可避免地擦出火花来。□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路治欧/文图、视频
小李补胎:恶意攻击让我们头疼,只能走法律程序
4月2日,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了解到,小李补胎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李补胎”)已经起诉“补胎警长”谭双有不正当竞争,于4月3日在郑州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
小李补胎在起诉状中称,被告谭双有2016年3月28日注册成立了河南谭双有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公司相近似,与原告存在直接的市场竞争关系。被告在经营过程中,为了削弱竞争对手,从2018年9月开始在微博、抖音、汽车之家等相关网站及网络平台上故意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主要以“小李补胎坑人20年”“小李补胎骗子团队”“小李补胎是轮胎修补界的巨大耻辱”等不实言论对原告进行恶意攻击,严重损害了原告多年来取得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为此,小李补胎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
该公司行政部李三在接受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采访时说:“这几年来,他一直在网上诋毁我们,指名道姓地攻击我们老板,我们很不理解,也很头疼,只能走法律程序了。”
他还表示,除了网上发文,谭双有还不断向相关部门投诉他们。“去年11月份,他把我们投诉到交通部等部门,12月份向郑州市工商系统的各工商局、工商所投诉。我们是正规经营,但为此要一遍遍地向各部门解释,很头疼。”
据了解,这次诉讼在2020年元旦上班后由法院立案,可谓“河南汽修行业新年第一诉”。小李补胎在河南已经拥有72家门店,主要在郑州和洛阳,其直营连锁门店数量名列河南省轮胎修补行业第一,2016年在上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在郑州有不小的知名度。
补胎警长:揭批补胎黑幕是为社会公义,我问心无愧
面对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补胎警长”谭双有坦然承认,小李补胎所罗列的文章的确是他写好发布的。虽然他认为有个别地方言辞激烈了一些,但是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被小李补胎指责恶意攻击的相关文章中,他主要揭批的补胎行业乱象是:夸大大厚贴片、蘑菇钉、低温硫化的补胎用料范围和效果,比如“补胎用料越大越贵越安全”“蘑菇钉补胎最安全”等,带来社会性轮胎安全隐患;按用料不同收费,诱导消费者使用更大更厚的修补材料,把好好的轮胎修补成隐患概率增大的轮胎;夸大轮胎伤口数据,达到使用对应价格高的修补材料,达到高收费目的……
谭双有表示:“蘑菇钉在出现开创性伤口时才应该用,不该用的时候用就会损伤轮胎……总之,我揭露的是补胎行业以及相关公司真实存在的问题,不存在商业诋毁。”他把这些补胎行业乱象和相关分析都进行了学术性的论证,并将论文发表在《汽车维护与修理》《时代汽车》等汽修行业的权威期刊杂志上,还曾获得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优秀论文奖,接受过郑州电视台等媒体的专访。为证明这些文章不是花钱发表,谭双有向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展示了杂志给自己支付稿费的凭证。
小李补胎在起诉状中提及,谭双有也在经营汽修公司,恶意攻击小李补胎的目的是为了削弱竞争对手。
对此,谭双有表示,小李补胎比自己的公司实力强很多,即便打击它、削弱它也不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好处,而且,在补胎这一块,自己一直是公益补胎,与小李补胎构不成竞争关系。
他所说的公益补胎,就是消费者在补胎时自愿付费或者按市场价付费,所付费用全部用于慈善事业,“不怕查账”。过去6年,谭双有拿出补胎的全部收入,“还倒贴了二十几万元”,为环卫工提供免费早餐。因此获得“2017年温暖郑州十大民生人物”提名奖,也因此被多家新闻媒体报道,并称其为“公益模范”“谭双有慈善模式”“雷锋践行者”等。
谭双有说:“我揭批补胎行业黑幕,只是为了社会公义。别人都说我很傻,但我问心无愧,不会向他们道歉,以后还会继续揭批行业黑幕。”
法律解读:
如何认定相关行为
构成不正当竞争?
“小李补胎”状告“补胎警长”一案中,谁是谁非将由法院审理裁判。这里,我们对该案可能涉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进行解读。
该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违反该规定,属于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法院相关生效判决等,对诋毁商誉行为的认定应当符合两个条件:
一、经营者实施了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行为主体是经营者,若是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不构成商业诋毁,符合诋毁商誉条件的,应当按照民法诉其侵害名誉权。只编造而未传播,一般不构成商业诋毁;传播的信息对竞争对手不利,但不属于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也不构成商业诋毁。
二、该行为足以达到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的后果。
行为主体、传播虚假信息,这些判断起来都比较容易。但是,误导性消息、产生后果等就相对难确定了。
传播的相关信息的片面性和不准确性达到什么程度才足以让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可以归为误导性信息?什么样的广度和深度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算是达到了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的后果?这些都需要原被告双方举证证明自己的观点,也需要法官依据法理、经验等进行智慧评价。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失认定,既要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因侵权所受损失,也要证明侵权者因侵权所得利益,很难举证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关于商业诋毁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法院会综合考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双方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制止侵权行为可能支付的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
在“小李补胎”状告“补胎警长”一案中,被告的补胎具有公益性质、相关批评具有理论基础,同时相关批评言辞又偏激烈,涉及批评的尺度问题。对于公众来说,很难一下子判断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该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