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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房琳 通讯员 宋清波
本报三门峡讯 2011年,灵宝男子王某某租赁的商铺失火,不想,旁边的消火栓竟因锈蚀不能及时取水,造成财产损失约30万元。随后,王某某将房屋所有权人和供水单位一并告上法院。日前,灵宝市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某自身承担70%的主要责任外,商铺所有权单位担责10%,城市供水单位担责20%。
2011年2月3日凌晨,王某某租赁经营的商店发生火灾,商店内货物损坏严重。灵宝市公安消防大队接警后将火扑灭,后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写明起火部位为商店北侧内间靠北墙偏东处,起火原因为:排除采用汽油、煤油、柴油及油漆稀释剂纵火的可能,不排除起火部位处的电源线路故障或外来火源。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作为商店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使自己的商店失火造成财产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灵宝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城市供水单位,应定期维护消防供水设施,保证消防用水,而此案件中消火栓锈蚀,不能正常使用取水,影响了消防救火的最佳效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某单位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出租方,没有尽到对租赁房屋消防管理方面的检查、监督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灵宝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