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 韩景玮

  本报讯 2003年,濮阳市台前县一男童刚出生4个月,父亲就因车祸去世,母亲受打击精神失常后离家出走。11月2日,记者从台前县法院了解到,男孩向法院提起母亲失踪申请,经法院裁决,宣告男孩母亲为失踪人,并指定其祖父为失踪者的财产代管人。该案判决不仅可帮男孩解困,对解决并非父母双亡的特殊孤儿也有参照意义。

  遭遇父亲去世,母亲精神失常出走

  李宝(化名)生于2003年6月20日,家住台前县大河乡。在他的记忆里,父母的样子都是靠亲友描述。

  2003年10月,在李宝4个月的时候,父亲因一场车祸不幸去世。母亲孟某某接受不了现实,不久就精神失常了。2003年,李宝的母亲离家出走。至今没有任何音讯。

  没有父母的照管,李宝从小跟着年迈的祖父生活。但祖父也没有挣钱门路。由于无法确定李宝母亲是否在世,李宝不符合孤儿救助政策。而随着祖父年龄增大,养育李宝力不从心,尤其是在完成义务教育后,继续升学将意味着更沉重的经济压力。

  类似李宝这样的情况算不算孤儿?该不该得到救助?如何获得救助?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李宝及其祖父。

  申请为获救助,申请宣告母亲失踪

  “孤儿”的准确概念究竟是什么?此前,民政部为贯彻收养法,曾专门下发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所指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但现实情形却比理论上的认识复杂。很多类似李宝这样的孩子情况比较特殊。2006年3月29日,民政部会同其他14个部委联合下发文件,认定“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就是“孤儿”。孤儿实际上包括父母双亡(包括被宣告死亡)的未成年人、父母难以查找(包括宣告失踪)的未成年人,以及未得到父母监护1年以上的未成年人。李宝的状况符合上述条件。为解决生活困境,获得社会救助,李宝在多方建议下,向法院申请宣告母亲失踪。

  判决法院判决男孩母亲为失踪人

  法律上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何确认孩子是孤儿,除了需要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外,宣告失踪这一特别程序案件成为确认其父、母失踪的有效手段。法院裁判后,申请人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救助,尤其是以人民法院裁判结果为依据,向民政部门申请针对孤儿的救助,对呵护他们身心健康有很大帮助。

  针对此案,台前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申请孟某某失踪合法,孟某某自2003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按照法律规定,发出公告的时间已经届满,对申请人的申请应予以支持。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遂判决宣告孟某某为失踪人。指定申请人祖父李某为失踪人孟某某的财产代管人。

  法官认为,农村孤儿的生活来源,主要是政府按政策将农村孤儿列入“农村五保”供养;未列入五保的,优先纳入“农村低保”,与此同时不定期地采取政府临时救助。近年来,一些慈善机构开始关注孤儿群体,一部分社会资金随之进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孤儿的生存困境。

  法院的裁决有助于申请人申请生活救助,减轻生活负担,使其能够安稳地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