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牵引车司机宋某挪车时不慎从车上掉落,最终被自己驾驶的车辆挤压致死。这样一起离奇事故让宋某也有了四种矛盾的身份:肇事者和受害者;司机和第三人。正是由于这几种矛盾的身份,让宋某家属随后的索赔也变得复杂起来,那么保险公司该不该对宋某家人进行赔偿?9月12日记者获悉,经过南阳市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63万元。□东方今报记者 张定有 通讯员 程海舟

  司机挪车挤死自己

  2014年6月13日下午5时59分,牵引车司机宋某在未关车门的情况下,将停放在奥博陶瓷市场西停车场内的牵引车启动。

  该车向后移动时,意外发生了,宋某从自己车的左前门坠下,此时牵引车处于无人驾驶状态继续向后移动,旁边停放的是刘某的半挂牵引车,而宋某正好坠落在两车之间,经两车碰撞、挤压,宋某当场死亡。

  这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宋某生前是一家装饰公司的员工,其父母年迈,两个孩子还未成年。因宋某驾驶的车辆投有责任限额为122000元的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5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2014年11月,宋某家人将宋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和刘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