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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新乡讯(记者穆黎明通讯员魏巍)近日,新乡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孔某的身份证和其在卷宗上所供述的出生时间有出入,案件承办人对嫌疑人的户籍信息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发现,嫌疑人不仅为未成年人,而且其案发时未满16周岁,检察院遂依法作出了不予批捕决定。

  今年3月21日,犯罪嫌疑人孔某伙同他人到新乡县古固寨镇某村一超市内盗窃现金4000余元,香烟25条,犯罪事实清楚。但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发现,侦查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孔某的户籍资料与其在卷宗中供述的年龄不符,并且嫌疑人提出2016年1月曾做过骨龄鉴定,其未满16周岁。

  由于这一细节事关重大,承办检察官高度重视,经查实嫌疑人孔某的确曾在2016年1月因盗窃而做过骨龄鉴定,并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1月21日孔某的骨缝鉴定为15.9岁。结合上述证据,最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存疑不捕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原则,遂于近日对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