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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陈海峰 陈曦 通讯员 陈金华

  本报商丘讯 昨天上午,虞城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涉农案件办理情况,并发布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典型案例。

  被告人王某某,女,系虞城县某墙体材料厂的主要经营者,自2015年农历正月至2015年农历八月期间,该厂聘请汪德品等28名工人以及维修工金灿为其加工砖坯和进行机器维修,累计拖欠汪德品等28名工人及金灿工资34万余元,经多次催要拒不支付。

  后汪德品等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虞城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反映,该局于同日向该厂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限其在七日内付清拖欠的工人工资,王某某仍不支付。该局遂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厂罚款2万元。

  2016年1月,王某某给付汪德品部分砖及现金合计3万元,余款该厂仍未付清。2016年2月15日王某某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7日,王某某的家人归还金灿25000元、归还汪德品17万元。金灿、汪德品对剩余欠款自动放弃,金灿、汪德品代表27名工人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偿还所欠工资并取得谅解,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截至12月7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今年共受理各类涉农诉讼案件156件,通过诉讼、执行程序已向涉农案件当事人发放案件款317万余元,减缓免诉讼费28.6万余元,1人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刑。

  新闻发布会由虞城县法院新闻发言人、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冯尚文主持。发布会召开前,媒体记者旁听了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