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区法院、郑州电台都市广播FM91.2、映象网继推出“执行在路上”网络广播双平台执行人物专栏之后,又联合推出“郑州高新区法院老赖曝光台系列报道”大型执行专栏:
每周二、周三、周五,映象网“大护法”栏目推出曝光新闻;
FM91.2在新闻中打造“郑州高新区法院老赖曝光单”专栏;
同步FM91.2、映象网官微推出系列曝光老赖微信:系列式、主题性,用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把老赖曝光更可看、想看、乐看。
“郑州高新区法院执行在路上”栏目、“大护法”专栏、“郑州高新区法院老赖曝光单系列”专栏,三大栏目相辅相成,形成立体化、多维度、全方位的宣传矩阵。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30号。
基本案情:原告赵金彦与被告陈再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5)开民初字第5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陈再生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404759.97元、利息17821.64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陈再生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5)开民初字第5420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422581.61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区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7991368。
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沟赵乡西连河村215号
基本案情:原告武书英与被告韩东彦分析家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7)豫0191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韩东彦偿还原告武书英17736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韩东彦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州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91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7736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郑州高新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2060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盛和街8号院8号楼4单元30号。
基本案情:原告郑州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祭城信用社与被告姚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4)开民初字第4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姚贤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姚贤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4)开民初字第4151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0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区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7991368。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街金庄小区11号院7号楼2单元5楼西。
基本案情:原告赵金彦与被告陈新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6)豫0191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陈新卫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2388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宋广周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191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388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区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7991368。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心怡路26号院18号楼1单元6号院祭城办事处祭城村居委会。
基本案情: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祭城信用社与被告朱玉山、王丽、张俊华、邹建、杨新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5)开民初字第6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朱玉山、王丽、张俊华、邹建、杨新峰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并承担其他费用共计263565.82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朱玉山、王丽、张俊华、邹建、杨新峰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5)开民初字第6595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63565.82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区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7991368。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盛和街2号院6号楼3单元24号院祭城办事处祭城村居委会。
基本案情: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祭城信用社与被告朱玉山、王丽、张俊华、邹建、杨新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5)开民初字第6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朱玉山、王丽、张俊华、邹建、杨新峰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并承担其他费用共计263565.82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朱玉山、王丽、张俊华、邹建、杨新峰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5)开民初字第6595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63565.82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区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7991368。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心怡路26号院22号楼2单元16号院祭城办事处祭城村居委会。
基本案情: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祭城信用社与被告朱玉山、王丽、张俊华、邹建、杨新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5)开民初字第6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朱玉山、王丽、张俊华、邹建、杨新峰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并承担其他费用共计263565.82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朱玉山、王丽、张俊华、邹建、杨新峰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5)开民初字第6595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63565.82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区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7991368。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心怡路26号院18号楼1单元6号院祭城办事处祭城村居委会。
基本案情: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祭城信用社与被告朱玉山、王丽、张俊华、邹建、杨新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5)开民初字第6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朱玉山、王丽、张俊华、邹建、杨新峰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并承担其他费用共计263565.82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朱玉山、王丽、张俊华、邹建、杨新峰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5)开民初字第6595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63565.82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区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7991368。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心怡路26号院8号楼3单元24号院祭城办事处祭城村居委会。
基本案情: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祭城信用社与被告朱玉山、王丽、张俊华、邹建、杨新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5)开民初字第6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朱玉山、王丽、张俊华、邹建、杨新峰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并承担其他费用共计263565.82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朱玉山、王丽、张俊华、邹建、杨新峰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5)开民初字第6595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63565.82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区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7991368。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市场街81号院1号楼2单元502。
基本案情:原告金莉曼与被告河南省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尹文中、周双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5)开民初字第8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河南省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尹文中、周双杰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并承担其他费用共计30625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河南省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尹文中、周双杰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5)开民初字第8366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0625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区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7991368。
住所地:河南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石佛办事处瓦屋李村大街25号附3号。
基本案情:申请人何秀珍与被申请人王登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据(2009)开民初字第685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王登坤需向申请人支付补偿款。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王登坤至今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09)开民初字第685号民事调解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补偿款18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5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55529889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二环道11号院1号楼12号。
基本案情:申请人林萍与被申请人顾金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依据(2018)豫0191民特83号民事裁定书,被申请人顾金石于2018年1月24日前偿还借款10万元。裁定生效后,被申请人顾金石至今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8)豫0191民特83号民事裁定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借款10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55529889
住所地: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5号楼2单元28层2802号。
基本案情: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张振伟、陈建华、张振海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依据(2017)豫0191民特11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张振伟、陈建华、张振海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并承担其他费用共计331778.16元。生效后,被告张振伟、陈建华、张振海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91民特1147号民事裁定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31778.16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2136
住所地: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5号楼2单元28层2802号
基本案情: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张振伟、陈建华、张振海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依据(2017)豫0191民特11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张振伟、陈建华、张振海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并承担其他费用共计331778.16元。生效后,被告张振伟、陈建华、张振海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91民特1147号民事裁定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31778.16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2136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花公路59号院63号楼13号。
基本案情:原告史明珠与被告马全义、许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7)豫0191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马全义、许玉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并承担其他费用共307194.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马全义、许玉梅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91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07194.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区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2136。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花公路59号院63号楼13号。
基本案情:原告史明珠与被告马全义、许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7)豫0191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马全义、许玉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并承担其他费用共307194.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马全义、许玉梅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91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07194.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区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2136。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祭城镇小郭村82号。
基本案情:原告朱国建与被告朱宏宾、王松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7)豫0191民初8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朱宏宾、王松枝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并承担其他费用共3456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朱宏宾、王松枝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91民初8941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4560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区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2136。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祭城镇小郭村82号。
基本案情:原告朱国建与被告朱宏宾、王松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7)豫0191民初8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朱宏宾、王松枝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并承担其他费用共3456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朱宏宾、王松枝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91民初8941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4560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区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2136。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沟赵办事处朱砦村234号。
基本案情: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社与被告王保卫、付存良、连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6)豫0191民初14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王保卫、付存良、连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并承担其他费用共36746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王保卫、付存良、连超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191民初14956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6746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区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2136。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沟赵办事处朱砦村7号。
基本案情: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社与被告王保卫、付存良、连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6)豫0191民初14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王保卫、付存良、连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并承担其他费用共36746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王保卫、付存良、连超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191民初14956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6746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区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2136。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沟赵办事处西连河村332号。
基本案情: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社与被告王保卫、付存良、连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6)豫0191民初14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王保卫、付存良、连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并承担其他费用共36746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王保卫、付存良、连超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191民初14956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6746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区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2136。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路35号4单元15号。
基本案情:原告蒋俊霞与被告刘璐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7)豫0191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刘璐洁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并承担其他费用共200422.2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刘璐洁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91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0422.2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区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2136。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2号院32号楼112号。
基本案情:原告高孟军与被告李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7)豫0191民初10103号民事调解书判定,被告李媛媛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并承担其他费用共96072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李媛媛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91民初10103号民事调解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96072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区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2136。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相济路29号院5号楼5单元38号。
基本案情:原告朱红娟与被告李永立、朱国顺、朱登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7)豫0191民初8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李永立、朱国顺、朱登顺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并承担其他费用共2144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永立、朱国顺、朱登顺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91民初8645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1445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区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2136。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祭城办事处河西村1号。
基本案情:原告朱红娟与被告李永立、朱国顺、朱登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7)豫0191民初8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李永立、朱国顺、朱登顺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并承担其他费用共2144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永立、朱国顺、朱登顺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91民初8645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1445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区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2136。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祭城办事处河西村1号。
基本案情:原告朱红娟与被告李永立、朱国顺、朱登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7)豫0191民初8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李永立、朱国顺、朱登顺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并承担其他费用共2144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永立、朱国顺、朱登顺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91民初8645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1445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区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2136。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颖河路56号院3号楼1单元4号
基本案情: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耿悦波、刘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7)豫0191民初149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耿悦波、刘红霞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94132.43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耿悦波、刘红霞至今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91民初14978号民事裁定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94132.43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2097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颖河路56号院3号楼1单元4号
基本案情: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耿悦波、刘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7)豫0191民初149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耿悦波、刘红霞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94132.43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耿悦波、刘红霞至今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91民初14978号民事裁定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94132.43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2097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10号院41号楼7号
基本案情:原告河南巨洋方圆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毅星、朱登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124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毅星、朱登芹偿还原告河南巨洋方圆物流有限公司1941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朱登芹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州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5)开民初字第12430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941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郑州高新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2060
诚信光荣,失信可耻。曝光“老赖”行动还在继续,我们也希望社会各界了解执行、理解执行、支持执行,营造良好的诚信社会氛围。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郑州高新区法院郑重承诺: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执行在路上!
来源:郑州高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