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有两项事实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的调查,主要有两项事实。

  第一起事实是:

  2006年,在天方药业转让其持有的驻马店华中正大有限公司30%国有股权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35万元产权交易费应由受让方义乌金恒源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由天方药业原副总经理年大明、天方药业原董事长崔晓峰、财务处长谷建等人实际控制)支付。

  然而,该项费用却在天方药业集团公司财务账上报销。

  第二起事实是:

  2006年11月21日,在天方药业转让驻马店华中正大有限公司30%国有股权签订合同中,在转让合同甲乙双方均由其实际负责的情况下,受让方义乌金恒源投资有限公司在未出资的情况下,理应由转让方天方药业取得的2006年下半年分红490余万元,被年大明等人占为己有。

  省人民检察院指出,犯罪嫌疑人年大明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国有财产权益525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贪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已被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