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新条例三问

  【疑问1】

  条例实施前刚休完产假,还能补休吗?

  新《条例》最吸引目光的一个亮点就是,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根据这一条规定,产假最多可以休到190天。那么,该条文如何衔接呢?

  对此,省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处长王自立表示,条例正式实施前休完产假的,将不再补休产假。条例发布前已经开始休产假,条例发布后尚未休完产假的,将按照新条例执行,在原基础上新增三个月产假。

  【疑问2】

  之前违反计划生育做出的处罚,还有效吗?

  全面两孩政策放开之前,有些人因为违反当时的计生法规而遭到处罚,那么,新条例实施后,这些处罚是否还继续有效呢?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郭永清告诉记者,《决定(草案)》中,第五十六条原本对于处罚的衔接作出了规定,即“本条例施行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已按当时政策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继续有效;尚未处理的,按本条例规定处理”,但在审议过程中,国家卫计委发专函建议删去这一条。

  “国家卫计委专函中说,国家计生法未对政策调整前后违法行为的处理作出特别规定,其他省(区、市)也未规定,为此,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去了该条。”郭永清说,目前国家卫计委正在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尚无明确规定。

  【疑问3】

  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是否改变?

  原《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生二胎”。那么,本次《条例》修订,对少数民族有没有影响呢?

  省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处长王自立表示,目前我省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没有改变,不受本次修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