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未成年获轻判 各被处罚金1万元
魏都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四人犯罪事实确凿,证据扎实。该院认为,身为高三学生的被告人孙某、赵某在国家考试中,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在犯罪时年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纵观全案,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铺”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酌情判决被告人孙某、赵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说法
高考作弊入刑 警醒意义大
魏都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郭艳介绍说,该案是许昌首例未成年人代替考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考虑到庭审过程中两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当庭表示悔罪,法院最终认定两人犯代替考试罪,判决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高考作弊入刑,为啥这俩学生没有被判刑罚呢?郭艳介绍说,2016年的高考首次实施作弊入刑,源于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2016年河南省高等学校艺术类省统考是由河南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的一项考试活动,故二被告人考试范围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但因其不满18周岁,所以处以单处罚金。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违法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为了保证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宣判后,法院将做好对被告人的回访工作,切实解决他们明年的高考报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