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 段伟朵

  本报讯 身为民警,本应公正执法、服务群众,一旦把权力当作谋私的工具,必将受到法律严惩。11月29日,汤阴县法院分别对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案件侦查大队原民警赵某受贿案、安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原民警许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两人分别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4万及31.34万元。

  2016年11月7日,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向汤阴县人民法院分别提起公诉,指控赵某、许某犯受贿罪,请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于2010年至2013年担任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民警期间,利用办理案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4万元,其中向他人索贿60万元,为他人在涉嫌犯罪、土地拍卖等方面谋取利益。

  被告人许某于2014年至2016年担任安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1万元和大众高尔夫轿车一辆,共计价值人民币313400元,为他人在案件减轻担保责任和收回担保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

  汤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许某身为公安民警,将本应服务群众的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好处的工具,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好处,应依法被判处刑罚。一审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追缴赃款上缴国库;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追缴赃款上缴国库,受贿赃物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