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洛阳市公安局

  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

  当前,我市城市建设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地铁、快速路和道路提升工程等交织实施,为缓解重点区域拥堵,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环境,切实做好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改善我市空气质量,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出行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洛阳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洛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洛阳市公安局决定:在城市核心区域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

  现通告如下:

  一、区域限行

  瀍河区:

  启明南路(含)以西,新街(不含)以东,启明西路(含)以南,九都路(不含)以北范围。

  老城区:

  新街(不含)以西、金业路和环城西路(含)以东、环城北路(含)以南、九都路(不含)以北范围。

  西工区:

  体育场路和人民东路(不含)以西、涧河以东、唐宫路(不含)以南、九都路(不含)以北范围。

  涧西区:

  南昌路经牡丹广场向北沿太原路(含)以西、武汉路(不含)以东、中州西路(不含)以南、联盟路(含)以北范围。不含天津路和青岛路。

  限行时间:自通告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每天早8时至晚19时。

  缓冲期

  自通告之日起一周内为缓冲期(8月28日至9月3日19时),在此期间,对于初次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交警部门将予以登记,对于出现违反2次限行规定的车辆予以警告或处罚。9月4日起,对于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依法处罚。

  二、桥梁限行

  洛阳桥、牡丹桥、王城大桥和西苑桥桥面。

  限行时间:自通告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每天上午8时至9时;下午18时至19时。

  缓冲期

  自通告之日起一周内为缓冲期(8月28日至9月3日19时),在此期间,对于初次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交警部门将予以登记,对于出现违反2次限行规定的车辆予以警告或处罚。9月4日起,对于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依法处罚。

三、限行规定

  三、限行规定

  (一)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和外地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数为字母的,按字母前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实行单号单日行驶、双号双日行驶限行措施(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

  (二)为保障城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转,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公共电(汽)车、有统一外观标识的客运出租汽车、校车、摩托车、12座(含)以上客车;

  3、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辆和道路清障、保洁降尘专用车辆;

  4、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环卫、园林、市政(含污泥运输)、热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邮政(含报刊发行、快递)、押运、保险勘验、新闻采访、事故快速理赔、医疗废物转运等涉及民生专用车辆。

  5、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6、办理“洛阳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新型专用渣土车,严格执行通行证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三)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其他规定

  (一)用于婚丧嫁娶的车辆可提前一天拨打“122”免费电话进行备案,当天按备案的时间和路线行驶(严禁遮挡号牌);乘坐危急病人的车辆违反限行规定被查处的,可向交警部门说明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处罚。

  (二)办理市区通行证的货运车辆,还需遵守本规定。(运送鲜活水产、蔬菜等民生车辆除外)。

  (三)限行期间遇有重污染天气,需要进一步采取限行措施的,另行通告。

  五、法律责任

  驾驶机动车违反限行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和公安部有关规定,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从严追究责任。

  该限行规定执行机关为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特此通告。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