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路治欧

  12月17日,河南省高院发布5起关于恶势力团队犯罪案的典型案例,以指导办案实践,震慑不法分子。

  此次发布典型案例的背景是:12月10日-14日,河南法院系统开展了集中开庭宣判活动。本次集中开庭宣判活动,共涉及黑恶势力犯罪案件50件437人,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9件147人,恶势力犯罪案件41件290人。这是全省法院继9月、10月之后第三次开展集中开庭宣判活动。

  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一、开封贾慧超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11年以来,贾惠超、刘大志等人在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兴隆乡及周边范围,采取滋扰、恐吓、殴打、侮辱、纠缠等方式,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替人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控制了周边赌场,进而垄断了该区域赌场内的“放冲”活动,形成了以贾惠超、刘大志为组织、领导者,以刘颜强、张亚辉、温岩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刘奇、王小梦、黄帅帅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贾惠超、刘大志等人以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开心网吧台球俱乐部”、“波尔多红酒庄”、原“都市118连锁酒店”等处为聚点,安排组织成员实施赌场管理、“放冲”、记账分红、提水抽头、放哨望风、索要赌债等行为,并在开设赌场期间建立了“CN拉斯维加斯 贺庄”、“小澳门发财群”、“太平洋钓鱼群!”等微信群用于管理赌场,通过开设赌场、抢劫、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为非作恶,在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兴隆乡及周边区域的赌场形成非法控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裁判结果

  对被告人贾慧超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三年不等刑罚,并被判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

  二、鹤壁张鹏飞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被告人张鹏飞成立鹤壁市盛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汇公司),通过发放贷款获取高息及高额违约金。盛汇公司实际控制人张鹏飞和刘世隆,通过发放工资、福利等手段笼络被告人赵留彬、李喜庆、李日东等人,在催收盛汇公司的高利贷及违约金、帮他人催要借款、插手他人纠纷过程中,先后实施了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举报、控告。如2016年1月29日上午,因路某某借盛汇公司高利贷逾期未归还,张鹏飞将被害人路某某及路某某的担保人张某、赵某叫至盛汇公司,并伙同刘世隆、赵留彬、李喜庆等人对其三人进行看管。1月31日下午张某妻子报警,公安民警到场后将张某、赵某解救。之后,张某夫妇因担心再次遭受张鹏飞等人侵害,被迫于2016年2月4日到公安机关申请撤案。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张鹏飞等人逐步形成了以张鹏飞、刘世隆为组织领导者,以赵留彬、李喜庆、杨猛为积极参加者,以李日东、王建伟、朱剑锋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淇滨区区域内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裁判结果

  对被告人张鹏飞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刑罚,并被判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

  三、洛阳李颖等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份,李颖在洛阳市注册成立洛阳德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安公司)。李颖以该公司为依托,通过互联网平台,与杭州某金融服务外包公司、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深圳某融资租赁公司等相关公司开展合作,面向有车辆的客户开展借款业务。客户通过办理相关手续,将车辆抵押给与德安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公司,由相关公司居间或者直接为客户提供借款,德安公司负责拟订合同、车辆估价、给车辆安装GPS、催收等,从中赚取相关费用。被告人李颖单方面以客户归还借款逾期为由,不事先通知客户,通过GPS定位系统确定客户停车地点,多次直接参与或者指使被告人赵岩、李晓萌、赵帅帅、赵浪漫、张永亮、董一楠等人将客户的车辆拖走。若客户在场有反抗行为,则对客户进行威胁,强行开走车辆。李颖以此逼迫客户提前归还本金利息、支付高额拖车费等费用或者答应其他不合理条件后,方将车辆归还。李颖等人还多次在公共场合追逐、拦截、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

  (二)裁判结果

  对被告人李颖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年至十个月不等刑罚。

  四、濮阳张少军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张少军、秦朝亮、孟凡二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多人发放高息借款,随后以各种理由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索要各种名义高额费用,并采用拉横幅、喊喇叭、纠缠、辱骂、恐吓、殴打、非法拘禁等方式暴力催债,在濮阳县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形成恶势力团伙,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如2017年12月3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少军因向受害人闫某某索要高息借款过程中发生争吵,遂召集陈国伟、黄登峰、王先飞等20余人在濮阳市106国道龙珠加油站集合,开车赶到华龙区新悦面馆门前对闫某某肆意殴打,后又将闫某某拉至濮阳县清河头乡麦地里再次殴打,并脱光闫某某衣服往其身上浇水。2017年12月4日凌晨2时左右,张少军又指使黄登峰、王先飞、李迪等人将闫某某拉至濮阳县柳屯镇金腾宾馆房间内拘禁,至凌晨4时许闫某某逃走。经鉴定闫某某的伤为轻伤二级。张少军另实施骗取贷款、虚假诉讼、开设赌场等多种犯罪。

  (二)裁判结果

  对被告人张少军以寻衅滋事罪、骗取贷款罪、虚假诉讼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中三名被告人被判处罚金。

  五、许昌方国合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7年6月,被告人方国合、方俊才(在逃)、方彦召(在逃)组织带领方富岳、江战坡、方建生、方小明、方晓行(另案处理)等人及方东村1组其他部分群众,在禹州市方岗镇龙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号路附近,多次采取强行拦车、堵车、谩骂、拍打车门等威胁手段,强行向进入龙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货车司机索要10元至50元人民币不等的所谓“污染费”、“看车费”。该恶势力团伙向过往车辆司机索要现金人民币共计30余万元,所得赃款参与人员伙分,并致进入龙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货车时常拥堵,严重影响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被告人方国合等五人先后到禹州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五名被告人的亲属在审理过程中均主动代为退赃。

  (二)裁判结果

  对被告人张国合以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