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拟规定高校科技人员可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能保留编制等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米方杰/文图

  河南为了鼓励创新创业,对高校等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或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将做出最大力度的支持。在9月23日开幕的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大会进行二次审议,明确提出,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和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创办科技企业,离岗后可在一定时限内保留原身份、编制和职称等。

  [聚焦1]离岗后在省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 可一定时限内保留编制等

  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条例(修订草案)》明确,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增加技术开发投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与企业结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要,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和其他组织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后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创办科技企业。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离岗后在本省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时限内保留原身份、编制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聚焦2]鼓励兴办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创业投资机构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对促成省内外技术成果在本省转移转化成效显著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给与补助或者奖励。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积极承接省内企业研发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定比例奖励。鼓励企业转移转化先进技术成果,对省内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省内实施转化的,从省财政科技经费中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一定奖励或者补助。

  记者留意到,《条例(修订草案)》还提出建立科技创业投资机制。省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投入一定的资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专项基金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或者创业投资基金的创立和运行。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兴办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创业投资机构,或者设立、参与各类创业投资基金。此外,《条例(修订草案)》完善了金融机构贷款支持、保险机构保险服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外省先进做法和我省探索实践,新增一条:设立科技企业后备资源库,实行分层次的科技企业遴选制度,加大对优良科技企业的支持培育,积极促进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到科创板或者主板上市。

  [聚焦3]高校可设置专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与教学人员同等对待

  记者留意到,《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培养、引进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科技成果人才。对于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落实户籍、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医疗卫生、生态建设等社会公益领域需求,推动科技人员及高层次专家面向基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设置专职岗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科技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方面与科学研究和教学人员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