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
杨先生称,2014年12月15日10时,他收到署名为建设银行的3次手机短信提醒,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分别支出9010元、10000元、360元。于是,他赶紧查看钱包,发现银行卡安然无恙地在自己钱包里,自己也没有在网上购物消费,怎么会有这么大笔的支出呢?杨先生当即赶到银行挂失并报警。
警方在侦查中发现,杨先生被盗刷的金额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全信通专营店、便付宝专营店消费完成的,这些损失也如石沉大海无法追回。在与银行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杨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其赔偿被盗刷的存款共计19370元。
庭审中,银行辩称,杨先生的银行卡及密码由自己保管,不能排除其委托他人消费的可能,根据银行卡管理办法的规定,只要持卡人输入正确密码,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取款消费。银行还提交了双方签订的《个人开户及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其中第四条约定,该卡只要是正常刷卡,都应被视为乙方(持卡人)本人所为,乙方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本人承担。”在双方的个人电子银行签约服务中,也有类似上述约定。
结果
近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先生与银行签订的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该案中,杨先生作为储户应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电子信息的义务,现涉及的三笔交易均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完成,银行通过电子指令将款项予以支付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遂驳回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储户和银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银行应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一般的银行卡异地盗刷案件中,储户对银行账户信息和密码保管不慎,与银行的安全保障系统不能正确识别伪卡,共同造成存款被盗,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该案中,储户账户内存款并非被人使用伪卡取走,而是犯罪嫌疑人通过窃取储户电子信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支出,而储户的银行卡密码系由储户自行设定,储户未能对银行账户信息及密码尽妥善保管义务,亦是造成银行卡信息被盗的原因之一。因此,储户应自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提醒
随着网上银行等电子交易越来越普遍,我们的银行卡信息也存在着一定隐患。如果银行卡被盗刷,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及时报警,并通知发卡银行,减少损失;二是要在第一时间收集被盗款项并非由本人所取或者消费的证据。譬如收集可以证明交易时本人身在其他城市的机票或其他凭证。电子交易有风险,市民可以采取多卡消费的方式,对于绑定了手机号码、网上银行等泄露个人信息较多的银行卡,可以储存少量资金,避免“鸡蛋都放在同一个篮子”,以破解第三方平台窃取个人信息的“吸金”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