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拓宽合格抵质押品范围。积极推动开展各类权利质押、动产抵押等业务;积极探索企业合法使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房地产余额抵押、出口退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质押业务,大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七)改进工业信贷管理制度。支持金融机构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落实好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创新,降低小微企业“过桥”融资成本。对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但仍具备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可在做好贷款质量监测和准确分类的同时,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贷款重组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强化目录管理、标准管理等手段的约束力,提高“白名单”、“黑名单”的参考价值。加强金融机构同业沟通协调,积极开展联合授信,保持对工业企业的合理授信规模。
四、探索各类基金合作的新模式
(八)鼓励地方设立面向制造业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兼并重组基金等,促进中央及省级层面基金与地方基金协调互动,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引导产业资本、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支持种子期、初创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为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提供适当的正向激励。对已设立的产业基金,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多元化吸引社会资金,扩大规模、增加品种,加快基金投放进度,尽快发挥效益。
五、积极完善产业链金融服务
(九)支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核心主业突出、具有较强行业竞争力、具备一定资金集中管理经验的大型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有效提高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运作效率,拓宽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动金融机构围绕高成长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具有较强盈利能力的龙头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
(十)支持省内外企业在我省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各类融资租赁业务。完善相关财税政策,扶持我省融资租赁业发展。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设备,加强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缓解企业资金不足问题,拓宽重大装备、工程机械等产品市场。
六、创新财政金融有效互动模式
(十一)鼓励各地以财政资金为引导,综合运用贷款贴息、奖励、风险补偿、担保费用补贴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融资支持,从增加供给的角度缓解企业融资困难。
(十二)鼓励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
(十三)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租赁机构的合作,探索开展“零首付、零门槛”技术改造信贷计划,由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共同出资,帮助企业开展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