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丨

  郑州限购又升级啦!

  今天晚上8点左右,郑州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布“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通知”。

  根据该通知:外地人在郑州买房,需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另外,郑州180平方米(含)以上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也被纳入限购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新政明天(22日)起实施。

  新政丨

  郑州限购又升级

  外地人在郑州买房需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郑州市政府一位负责人说,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通知”,非郑州户籍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时,需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同时,郑州升级现有限购政策。

  在《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郑州市部分区域实施住房限购的通知》规定限购区域内,将180平方米(含)以上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纳入限购范围。

  为什么郑州突然要限购?

  这位负责人介绍,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进一步做好郑州市房地产调控工作,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行为,稳定住房价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

  严查丨

  税务部门对定价过高、涨幅较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进行重点稽查

  郑州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说,郑州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不仅要严格执行贷款金额不超过相应最高贷款限额、月还款额度不超过家庭收入60%的规定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缴存余额规定的倍数发放个人贷款,不得突破。

  “郑州税务部门对定价过高、涨幅较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进行重点稽查。”他说,对脱离实际提高装销售申报价格,经查证实际销售价格明显低于申报价格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约谈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暂停该项目网上签约资格。

  此外,郑州将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开发企业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建立市场联合管理长效机制。

  据介绍,各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以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房地产调控主体责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实施丨

  郑州新政22日实施 全国楼市调控不断升级

  根据政策,郑州新政明天(22日)起实施。

  省内房地产界资深人士说,10月2日起,郑州市房地产市场实施限购。

  10月3日起,郑州信贷政策收紧,限购区域内首套房首付比例升至30%。

  根据此前的限购内容,此次限购政策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市内五区以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以及郑州高新区。对于已经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郑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郑州市户籍居民。

  实际上,全国楼市调控不断升级。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刘社说,继10月22个城市密集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之后,11月中旬,深圳、武汉、杭州、福州调控政策再次升级:深圳、杭州、武汉公积金贷款政策收紧,首付比例上调,深圳、福州暂停发放第三套房公积金贷款;武汉非本地户籍限购条件增加,需提供2年以上连续社保或个税证明,首付比例也有所上调。

  刘社说,这次调控,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附限购原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郑政办〔2016〕75号

  郑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调控工作,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行为,稳定住房价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升级现有限购政策。在《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郑州市部分区域实施住房限购的通知》(郑政办〔2016〕64号)规定限购区域内,将180平方米(含)以上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纳入限购范围。

  二、非郑州户籍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时,需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不仅要严格执行贷款金额不超过相应最高贷款限额、月还款额度不超过家庭收入60%的规定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缴存余额规定的倍数发放个人贷款,不得突破。

  四、税务部门对定价过高、涨幅较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进行重点稽查。

  五、对脱离实际提高装销售申报价格,经查证实际销售价格明显低于申报价格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约谈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暂停该项目网上签约资格。

  六、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开发企业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建立市场联合管理长效机制。

  七、各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以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房地产调控主体责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八、本通知自2016年12月22日实施。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