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浩表示,消费者应重视审阅与留学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其口头承诺的主要义务在合同中往往表现为“提供咨询”、“给予指导意见”、“在合同相对方雅思测试成绩达到某标准后帮助申请国外院校”——这些避重就轻的话语,无法实际落实中介机构应承担的义务。因此,在签订类似合同时,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就中介机构所承诺的事项逐一核对。
●支招三:对合作办学项目要谨慎
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会长桑澎提醒广大消费者,千万不要轻信所谓名校举办的合作办学项目,即使经过教育部批准的合作办学项目,也必须通过高考正式录取后才有保证。所以,未经高考录取的任何计划外学生都可能遇到巨大的陷阱。在教育部的网站上可以查到经过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名单。
●支招四:切勿违规操作
通常,虚假资信证明是引起消费者与中介纠纷的重要原因。有些家庭因经济实力不足,还有的学生因学历或成绩不够,不惜造假以达到留学的目的,但侥幸过关者寥寥,而且还可能给学生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有的国家会因学生在“品质”问题上留有不良记录而永远为其拒发签证。有的违法行为可能由消费者和中介机构一同完成,但合同上无法注明这一内容,因此导致的纠纷可能让消费者有苦说不出,由此更加重了消费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