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一: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教育主管部门对各国接受留学生的学校和国内的留学中介公司进行备案。并将备案名单通报基层外汇管理局、银行和公众,银行在办理手续时可据此对中介公司和学校的资格进行真实性审核,只办理前往已备案国家的留学供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汇发[2002]5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中第五条)。这样既有利于银行的监督管理,也有利于保障居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扼制留学供汇中的骗汇和套汇行为,防止国家外汇流失。
建议二:对有些国家的学校只出具录取通知书而没有费用通知单的情况,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地区制定一个统一的生活费标准,供银行在办理供汇手续时参照执行,做到有章可循,既能满足自费留学人员的合理用汇,又能防止超标准供汇(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中的作法)。
建议三:由客户自己翻译有关证明材料。留学人员大都具备前往国家的初级外语水平,办理手续时提供有护照、有效签证、身份证或户口等真实的身分证明,与其将责任转嫁给翻译公司,还不如由客户自己承担更直接。 近年来,自费出国留学供汇政策虽然几经改动,但实际工作表明,仍不够完善。通过对辖内外汇指定银行近两年来出国留学批汇业务的调查,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