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有员工拿着医院开着的病假单向企业申请假期,如果是正常的生病请假,这倒也无可非议。可有一些员工仅仅是因为不想工作或是其他的私人原因随便到医院让熟人开病假单。殊不知,处理不好,还会引来官司缠身。记者日前采访了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贾毅冰律师,向广大读者解读乱开病假单背后的职场隐患。
案例
员工休“病假”招来辞退风波
李某于2005年1月1日入职上海A公司任销售代表,约定工作地点在天津市,双方最后一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由于李某任职期间长期存在与上级领导沟通不畅且销售业绩平平,公司于2010年6月与李某协商变更工作地点到上海。李某表示不愿去上海工作,提出可接受在天津周边工作,但A公司不同意。此后,A公司多番催促,通知李某赴上海进一步协商有关工作及安排,李某拒绝前往并称由于A公司提出变更工作地点导致心理压力过大,颈椎病复发。于是向A公司邮寄加盖有“病假专用章”的“诊断证明书”,在并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于2010年7月底连续休病假6周。期间A公司于2010年8月3日向李某发出“限期到上海通知书”催促李某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未果,8月25日,某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为由辞退李某。李某以辞退通知无法律效力为由,提起劳动仲裁。
纠纷的三大关注点
公司是否可以单方调整员工工作地点?
用人单位原则上不享有单方面变更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的权利。根据相关规定:工作地点是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该遵守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规定,全面、实际地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得违反并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