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李莉

  9月5日,全省汽车销售市场专项执法百日行动新闻发布会在省商务厅举行。记者在会上了解到,河南省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从9月1日至12月10日(共100天),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执法百日行动,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拨打全省商务举报投诉热线电话12312或登录12312网站进行投诉。

  我省平均5人拥有一辆车

  有数据显示,从全国情况来看,入世以来我国汽车销量年均增速为18%,汽车产销量连续八年蝉联全球第一,汽车如今已成为大众消费品,基本已走进了千家万户,占城乡居民家庭消费支出的四分之一,汽车在消费中发挥了顶梁柱作用。

  从我省的情况来看,河南作为全国人口大省、消费大省,目前,全球知名汽车品牌在我省市场上均有销售,约130多个; 汽车4S店约1500多家、三级以上汽修厂约万余家。另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省机动车保有量达2000多万辆,按全省总人口计算,平均5人拥有一辆车,居全国第三位;驾驶员总数达2261万人,居全国第四位。我省的情况与全国一样,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的加快推进,汽车消费将不断释放,发展前景广阔。可以说汽车消费现已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因此,加强汽车销售市场的监管,事关民生与消费,事关经济发展与政府形象,是我们商务部门职责所系、是民之所愿、是市场健康发展之所需。

  买车遇到霸王条款,可拨打12312投诉

  针对我省饿汽车销售市场目前的现状,据省商务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汽车销售市场供应商比经销商、售后服务商强势,而经销商、售后服务商又比消费者强势,消费者相对处于弱势地位,遇到问题维权比较艰难,消费者反响强烈。

  该负责人表示,《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管理办法》,切实履行各级商务部门担负的监管执法职责,顺应人民群众的热切企盼,规范汽车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维护汽车市场的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河南省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从9月1日至12月10日(共100天),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执法百日行动。

  “未来将采取上门走访,抽查、普查等一些方式,首先对所有的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备案登记,对经销商在全国汽车销售系统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处长向远玲介绍,下一步对违法违规的经销商,还可以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据了解,行动将在全省范围内对经销商是否明码标价、是否在标价之外收取额外费用;是否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销售汽车时是否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服务等15个方面进行重点规范。

买车时遇到这15个方面问题可投诉买车时遇到这15个方面问题可投诉

  1、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2、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3、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是否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是否书面向消费者告知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4、供应商、经销商是否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是否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是否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5、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是否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6、供应商、经销商是否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1)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3)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4)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5)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6)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7)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7、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是否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是否予以提醒和说明。

  8、供应商、经销商是否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是否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9、供应商、经销商是否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供应商是否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是否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0、供应商是否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11、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是否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是否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是否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是否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供应商是否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

  (1)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2)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

  (3)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

  (4)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5)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

  (6)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

  (7)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

  (8)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9)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12、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是否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供应商是否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是否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是否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是否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

  13、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 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是否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14、供应商、经销商是否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是否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是否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是否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15、经销商是否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是否少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