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网络开设赌场与传统赌场本质相同

  近年来网络赌博违法犯罪增长迅速,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从形式上看赌博网站与传统赌场有很大的不同,赌场开设在计算机网站上,投注、赌博、资金交割只需通过键盘操作、点击鼠标即可完成。但从本质上看,在网上开设赌博网站与传统的开设赌场是相同的,行为人对赌博场所、赌场内部组织和赌场经营等整个赌博活动都具有控制性。虽然网络赌场的场所、赌具、赌博方式等存在于虚拟空间中,但虚拟只是形式上的,实质上行为人仍然是以赌博网站的形式为赌博提供确定的场所、空间,并通过对网站的维护、管理来进行经营,赌博方式、规则都是行为人预先设定的,任何人都可以进入网站进行赌博,但必须遵守行为人事先设定的规则,也就是行为人对赌博网站的整个运作具有很强的控制性,并从中获利,其本质上仍然是开设赌场的行为。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单独分立,提高刑期起点。除了不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对《解释》其客观行为、侵犯的客体未作修改,《解释》仍可继续参照适用,但应注意不应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又对网络开设赌场行为进一步细化,对开设赌场共同犯罪行为予以规定。

  综上所述,网络开设赌场与传统开设赌场行为除了“赌场”虚拟化之外,其犯罪的手段方式本质相同。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聚众赌博行为存在着赌博罪中与开设赌场罪的法条竞合。所谓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剖析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的竞合,是一个行为出于一个罪过,导致一个结果而触犯数个罪名,所以这种竞合属于法条竞合。在法条竞合情形下,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本案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规定,认定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