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利用网络聚集多人赌博利用网络聚集多人赌博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份以来,家住义马市区的李某在其家中利用从互联网下载的“蓝盾在线”、“阳光在线”等客户端软件,并使用50元到5000元不等的筹码,多次组织崔某、王某、马某等人及单位同事任某、胡某等人在其家中进行网络赌博。法院另查明,根据李某记录的账本明细显示,其曾组织人员赌博七天,赌资累计35.02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对李某涉嫌罪名的认定上,李某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仅是利用网络聚集多人赌博,并没有开设赌场行为,而公诉机关诉称的罪为开设赌场罪。

  判决结果

  三门峡市义马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明知是赌博网站的情况下担任代理,为崔某等人提供赌博网站账户,帮助收取赌资用于网络赌博,且赌资累计达35.02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李某提出“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而是构成赌博罪”的辩解不当,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特别法律的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故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进行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合分析

  要想厘清二罪区分,需要从二罪概念特征以及立法规定等方面进行分析。对此,本案主审法官对此作出以下分析:

  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的区分

  区分开设赌场和聚众赌博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看赌博场所受控性。开设赌场的“赌场”一般是赌场老板自己的场所,关键是赌博场所可以由其控制。而聚众赌博的场所则包括召集者自己的住所、临时借用的他人住所、棋牌室等娱乐经营场所,多数不能由召集者控制。

  二是看赌博场所时空、参赌人员稳定性。一般来说,开设赌场有比较固定的场所,而聚众赌博地点则并不固定;开设赌场一般存续时间较长,而聚众赌博一般以次计算,时间上无稳定性和持续性;开设赌场一般是招引不特定多数人参加赌博,而聚众赌博行为人所召集的对象一般为熟人,且表现为主动邀约。

  三是看赌博规则主导性。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一般是赌场老板事先设定的,有的还有一系列的赌博规程。而聚众赌博因具有临时聚合性,赌博方式一般是不确定的,多数由参赌者临时商定;开设赌场的赌具一般是赌场提供,典型的如提供老虎机等专门赌博工具。而聚众赌博的赌具有的由召集者提供,有的则是参赌人员自带;开设赌场者如果参与赌博,一般来讲都是赌场老板或者其专门雇用的人员坐庄,而聚众赌博一般则是轮流坐庄的规则。

  综上,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对赌博场所、赌场的内部组织和赌场经营等整个赌博活动都具有明显的控制性、支配性;而聚众赌博则不具有这种控制性,通常只是表现为召集、组织、聚集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