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市民投诉郑州宜家会员日“放鸽子”惠济区市场监管部门:不予立案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天天3·15调查组

  收到了宜家发来的活动短信,大老远赶来却被拒绝进入商场……连日来,有不少市民向本报打来热线,追问今年8月28日郑州宜家商场会员日“放鸽子”事件的处理结果。

  8月28日当天,许多消费者根据宜家“提前一天进店选购”的宣传,从全省各地赶到郑州宜家商场,然而却吃了“闭门羹”。不少市民表示,他们已经向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投诉。那么,两个月过去了,对于宜家的“放鸽子”行为,主管部门是如何处理的呢?

  来由:郑州宜家开业前“放鸽子” 众多会员上当

  今年8月29日是郑州宜家商场开业的日子。在前期宣传中,宜家曾通过短信、官方微信、媒体、自媒体等多种渠道宣称,在开业前一天(8月28日宜家会员日),宜家俱乐部会员可提前进场,抢先购物。然而,到了当天,众多根据通知前来的消费者却吃了“闭门羹”,此事经过《东方今报》和省内不少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市民们认为,宜家这样出尔反尔的行为不仅“店大欺客”,也违反了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位投诉市民告诉记者,收到宜家发来的短信后,他们一家专门请假从新乡赶到郑州,然而却和其他数百名消费者一起被“拒之门外”。现在两个月过去了,宜家不公开致歉也不处理,这让他们很心寒。

  “更令人气愤的,还有宜家对此事的不负责任态度。”记者在另一位市民提供的截图上看到,“宜家家居”微信公众号回复网友“郑州宜家商场何时开业”的提问时称:“29号正式开业~28日是会员日~可以抢先到店享优惠哦!”

  “我们之前还有怀疑,因为很多发的都是自媒体号,就是看了宜家的官方回复才确定过来的。”这位市民说,28号当天,宜家的工作人员始终对虚假宣传闭口不提,却反复强调没有通过任何官方渠道发布过会员日消息。“这样推卸责任,难道不是睁着眼说胡话?”他质疑道。市民们均表示,事件涉及如此多的消费者,无论宜家方面还是市场监管部门都不应“沉默”。

  市场监管部门:宜家虚假宣传“不属于广告” 因此不予立案    

  记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明确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那么,近两个月过去,对于郑州宜家商场“放鸽子”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做了怎样的处理?

  记者首先来到郑州宜家商场所在的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询问,该局工作人员表示,涉及宜家的投诉由长兴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具体情况需找该所了解。10月28日,记者来到长兴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见到了该所所长王娟和负责办理此事的副所长魏萍。

  王娟表示,宜家会员日“放鸽子”的事情发生后,的确有市民进行了投诉,她们也进行了调查。最终做出的决定是:“宜家发布的不属于虚假广告,因此不予立案”。

  “一共有9位市民进行了投诉,由于不属于虚假广告,我们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双方进行了调解。”魏萍补充说。

  说好了可以提前一天进场选购却不让进,这样的大规模宣传为何不属于虚假广告?

  (网络截图)

  王娟和魏萍解释称,根据“有关规定”,广告必须面对不特定群体,而根据她们了解的情况,宜家只向28日当天注册的会员发送了会员日的短信,针对的是“特定群体”而非“广而告之”,因此“不属于广告”;宜家微信公众号的回复属于“被动行为”,宜家通过媒体、自媒体发布的消息属于“宜家和媒体之间的交流”,均不符合广告的判定标准,因此,同样不构成虚假广告。

  然而,记者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并未发现上述判定标准。那么,长兴路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判定标准从何而来呢?

  记者询问后,两人都没能提供具体出处,仅表示这是根据“内部培训”和“领导研究”做出的判定。

  案例:多地曾对类似虚假广告进行处罚

  上海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戎志亮认为,宜家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平台、媒体等载体,向消费者告知会员日活动却不履行承诺,显然属于虚假宣传,也是虚假广告。 “市场监管部门说针对特定人群的不是广告,如果拿不出明确的法律依据,就是私自将广告的范围进行缩小。至于说宜家在媒体上发布的信息不属于广告,而是和媒体之间的交流,这更是无稽之谈。”

  通过微信公众号、媒体等平台进行虚假宣传,是否被认定为虚假广告?记者注意到,全国多地均有进行处罚的先例。

  安庆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一起案例中,安庆某贸易公司通过“安庆微城市”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广告词中有“终于定了!安庆首届龙虾节暨全球美食狂欢节会将于6月15日盛大开幕,将破吉尼斯纪录的百吨小龙虾携手臭豆腐巨型大锅亮相安庆”等字样,然而经调查,现场仅有几种国外的食品而不是近百种全球美食,实际只有二吨小龙虾与宣传的百吨小龙虾也不相符。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另据浙江媒体报道,绍兴诸暨傅某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伊人时光”化妆品广告,其中含有“伊人时光是中国最顶尖一次性祛斑品牌”“伊人时光经过100年发展成为‘香港祛斑王’药妆第一品牌”等宣传用语,并对其产品和经营情况进行虚假宣传。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诸暨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款。 

  郑州宜家商场会员日“放鸽子”的行为到底是否属于虚假广告?又该由谁来给众多上当的消费者一个解释?对此,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