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不过,郑州铁路公安处消防监督支队张姓支队长认为,涉事仓库属于私搭乱建,不属于铁路部门的单位和场所,且根据该意见界定有无职责的主要依据是建筑归属而非土地归属,因此他们没有监督职责。

  昨日上午,大河报记者就此争议,采访了河南省公安厅宣传处有关负责人。一名负责人在了解情况后明确表示,根据该厅发布的上述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该起火灾发生地归属铁路部门,应由铁路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调查处理。

  对此说法,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有关人士昨日受访时也予以认可。他说,在划分职责、权限方面,土地归属是一个重要的依据。

  上述负责人同时说,尽管可明确责任,但因铁路公安属于垂直管理体系,他们并不适宜直接要求郑州铁路公安处消防监督支队介入处置,还需朱攀本人向该单位的上级机关进行诉求处置。

  [进展]当事人仍守在现场,期待有结果

  朱攀的委托代理律师刘成宏说,根据2009年5月1日起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1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现在的情况是,火灾扑灭后,作为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我们依照法律规定在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但却没有职能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这太不应该了。”他说。

  据刘成宏介绍,事故发生后,他们同时向郑州铁路公安处消防监督支队、郑州铁路公安处、公安部铁路公安局及河南省公安厅等方面发出了依法履职的书面请求,但截至目前,也仅有郑州铁路公安处消防监督支队进行了书面回复。

  截至本报发稿前,朱攀家人仍一直守在火灾现场,至今已经半个多月时间。他们担心,随着时间消逝,一些证据将可能灭失,会影响火灾的调查认定。

  “不管是意外事故,还是人为纵火,还是其他任何情况,即便调查认定我们犯了失火罪,我也愿意承担后果,哪怕是被判刑。我就求一个调查结论,一个处理结果,为啥就这么难呢?”朱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