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原则】

  行政调解关键

  要高效便民

  说起调解,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自愿”。也就是说,要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者调解结果。

  除了“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还要遵循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调解行政争议,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得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执法。这就是“合法原则”。

  调解中,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这就是第三大原则,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调解中,“注重效果原则”也是重要的一方面。也就是说,要讲究调解艺术和调解方法,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值得一提的是,行政调解的一个重要初衷,就是“高效便民”。意见指出,要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方式方法,简化调解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不宜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引导当事人通过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

  【程序】

  一般调解程序

  需要四步走

  意见明确,行政调解程序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据悉,“简易程序”运用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对能够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事先制作格式化调解协议的方式,方便调解人员和纠纷当事人;对能够即时履行、案结事了的案件,也可以不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但应当及时登记案件基本情况、保留工作日志和电子记录等原始资料。

  而“一般程序”运用于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通常包括申请、受理、调处、结案四个步骤。在具体执行中,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属于行政调解范围内的争议纠纷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调解。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要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并提示就纠纷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理由。

  而在“调处”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争议各方达成谅解。对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异议的,行政机关可采取听证、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