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结果】
调解未果还可以诉讼
既然是调解,就面临两种结果:成功、失败。
意见指出,如果调解达成协议,应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当事人签名、盖章,行政机关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对于有关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公证机关公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效力。
当然,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引导当事人通过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纠纷。也就是说,行政调解不成,大家还可以通过复议、诉讼、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行政复议也好,行政诉讼也好,都有时间的限制。因此,在行政调解中,行政机关一定要做出明确的调解时限,不能因为当事双方参与行政调解,从而错过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时效。”张少春说。
对于律师的担心,意见也指出,行政机关应根据复议、诉讼等法定救济权利的时效和行政调解工作实际,确定本地区、本系统一般程序行政调解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范围、程序、时限等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关键】
落到实处考验政府智慧
意见指出,要完善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的衔接机制。探索行政裁决工作中设置行政调解前置程序,做到“能调尽调”,促成当事人双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同时,还要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的衔接机制。
“行政调解,是一项新事物。”张少春说,行政机关自身有大量工作,如今,又要赋予其行政调解职能,这势必给行政机关带来更大的工作量。因此,如何落到实处才是关键。
为此,意见也给出明确的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意义
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
张少春认为,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创新执法方式、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而在行政执法中如能灵活运用行政调解方式,更是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工作的重要体现。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调解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各级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要全面梳理涉及本级政府、本部门行政调解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向社会公布。”张少春说,另外,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服务型行政执法要求,积极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摒弃重管理轻服务、重裁决轻调解、重强制轻教育的观念和做法,增强行政调解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