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为进一步严肃纪律,切实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意识,提升我市城市文明形象,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执纪,查处了一批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

  现将六起党员干部酒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中原银行信阳分行公司业务二部总经理梁辉醉酒驾驶案。2018年1月18日,梁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浉河区茶韵路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18年1月24日,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梁辉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两个月。梁辉受到开除党籍、撤职处分。

  浉河区城管局城管执法监察大队北京路中队副中队长夏军醉酒驾驶案。2018年1月20日,夏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东方红大道民生银行门前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18年1月29日,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夏军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夏军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固始县烟草局专卖科科长石俊醉酒驾驶案。2018年2月4日,石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固始县寥城大道与陈元光大道交叉口附近时被固始县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18年5月17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石俊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两个月,缓期执行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石俊受到开除党籍、撤职处分。

  国网固始县供电公司汪棚供电所所长喻坤酒后驾驶案。2018年1月12日,喻坤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固始汪棚乡大皮村地段时被固始县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2018年2月5日,固始县公安局给予喻坤罚款人民币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喻坤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并被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息县杨店乡财政所工作人员刘振华醉酒驾驶案。2018年3月8日21时,刘振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息县五一路路段时被息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18年3月19日,息县人民法院判处刘振华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刘振华受到开除党籍、撤职处分。

  新县福和希望小学副校长黄磊醉酒驾驶案。2017年12月18日20时,黄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新县三桥红绿灯东口路段时被息县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18年1月29日,新县人民法院判处黄磊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黄磊受到开除党籍、撤职处分。

  通报指出: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不仅触犯国家法律,更为党的纪律和规矩所不容。上述典型案例的涉案人员,因法制观念薄弱、纪律意识淡泊、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受到了行政处罚和党纪政务处分,不仅自己付出了较为沉重的代价,也损害了党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通报要求: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危害性,杜绝侥幸心理,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单位和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做文明驾车、文明行路的示范者,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贡献力量。全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举一反三,加强教育管理,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日常行为,严防此类问题的发生。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保持高压态势,对酒驾醉驾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断释放从严执纪、从严问责的强烈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