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化肥在农业中应用广泛,河南作为农业大省,也是化肥使用大省,涉及化肥的商标纠纷较多,审理好涉化肥行业知识产权纠纷,规范化肥行业经营秩序,推进相关产业持续发展,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意义巨大。“洋丰YF”商标经过权利人多年培养,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某市洋丰肥业公司成立较晚,其登记字号中虽含有洋丰字样,但其不规范使用自己的企业字号,使消费者对其产品的来源容易产生混淆误认,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通过本案裁判,加强对知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对规范企业的正当经营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和侵害商标权行为有一定的标本意义。
七、郑州市某机电设备商行与浙江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刘中怀系“一种便携式空气压缩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15年11月10日,刘中怀的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一道在郑州市某机电设备商行购买“威普”牌空气压缩机一台,取得使用说明书一份。使用说明书载明,制造商:浙江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公证封存产品显示有“weipu威普”字样,产品铭牌显示“浙江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制造”。经法院比对,公证封存产品包含了刘中怀“一种便携式空气压缩机”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法院遂判决浙江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郑州市某机电设备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同时,判令浙江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刘中怀经济损失8万元,郑州市某机电设备商行对其中1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其创造性和技术水平虽较发明专利低,但实用价值大,相关纠纷数量也比较多。本案的处理,较好地保护了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利益,对鼓励中小发明,保护我国普通从业者或个人发明的专利权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八、孔某、王某与浚县中华冬熟果树研究中心技术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孔某系滑县某园艺场(后变更为家庭农场)经营者,王某与孔某是夫妻关系。浚县中华冬熟果树研究中心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红叶冬桃”及图商标的所有者。该中心是我国唯一从事冬熟果树栽培研究、杂交育种和实生选育的专业科研机构,从1987年起开始从事我国晚熟桃的杂交育种、实生选育工作,先后培养出“中华冬桃”、“中华冬桃2号”等七个晚熟桃新品种,填补了我国晚熟桃育种的空白。滑县某园艺场与浚县中华冬熟果树研究中心于2012年12月2日签订了《红叶冬桃新品种有偿引种区域试验协议书》,此后滑县某园艺场及王某在区域试验期间没有提供区域试验报告,未经育种单位同意擅自进行广告宣传,自行繁殖红叶冬桃苗木并出售。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某、孔某未经育种单位授权同意使用其商标的行为构成违约,侵犯了浚县中华冬熟果树研究中心的合法权益,判决孔某、王某赔偿浚县中华冬熟果树研究中心经济损失8万元。
典型意义:一个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往往要耗费育种权人大量心血,从事品种培育的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加大相关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有助于激发科研工作者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实现以科技为支持内涵式现代农业的发展。本案裁判保护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创新积极性,营造激励创新的司法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
九、河南某数码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网城天创ShopNCShopNC电商门户系统软件V2013”的计算机软件共同著作权人。河南某数码商务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主办的泰购网对上述两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进行商业性使用,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河南某数码商务有限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255000元。
典型意义:信息化时代,计算机软件开发能力是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我国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行立法保护,但从司法实践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是一个难点。当代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很少是那种简单的复制抄袭行为,而是已经更多地涉及到软件中更深层次的问题,该类案件中大量的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影响,本案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发生的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研究,对涉及到的侵权认定、技术鉴定等常见问题及其解决、应对方法进行了分析。
十、梁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美国强生公司系第601208号“强生”、第1112078号“强生”商标的商标权人;德国拜耳司道夫股份有限公司系215396号“NIVEA”、第624888号“妮维雅”商标的商标权人。被告人梁某雇佣谷某等人在2011年2月-4月期间销售假冒强生、妮维雅等品牌的洗化用品及化妆品,2011年4月12日,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郑州市管城区南四环柴郭村一仓库查获了一批假冒(碧香)强生、妮维雅(NIVEA)等品牌洗化用品。后经法院审理,认定梁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全省法院严格落实“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的精神,坚持对国内外企业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通过案件审理,实现对境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平等保护。本案就是通过对侵权人判处实刑,并处以巨额罚金的方式,保护了美国强生公司、德国拜耳司道夫股份有限公司等境外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