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3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河南法院2017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史小红副院长首先介绍了2017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2017年,全省法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公正高效审结大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突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完善司法服务举措,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政治素养和专业水平,为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民三庭庭长司晓森公布了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17年,全省法院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精神,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涌现出了一大批具有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优秀案例。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可供借鉴的维权样本,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氛围,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省法院从全省法院2017年度办结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筛选出了向社会发布。这10件案例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金博士种业公司诉某种子公司、河南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郑单958”玉米品种种子是由母本“郑58”与公知技术父本“昌7-2”自交系品种杂交而成。金博士种业公司享有母本“郑58”的植物新品种权,某农科院享有“郑单958”的植物新品种权。2010年某农科院与某种子公司签订协议,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内、一定地域销售、生产“郑单958”玉米杂交种。自2011年至2014年三年内某公司共生产“郑单958”玉米杂交种34834402公斤,某种子公司从事上述销售、生产时未取得“郑单958”母本“郑58”权利人金博士种业公司许可,各方遂产生纠纷。金博士种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种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要求河南某种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经省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某种子公司赔偿金博士种业公司植物新品种权使用费2700万元,最终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种子是农业生产中特殊的、不可替代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种子安全事关国家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涉案的玉米新品种是我国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第一大玉米品种,其高产、稳产、抗倒、适应性强、抗病虫害能力强、综合性能好,其种植范围覆盖我国大部分地区,十几年来一直稳居我国玉米种植量的榜首。而本案是全国第一例关于在杂交本生产过程中涉及交本和亲本的关系问题,各方主体在签订杂交本生产许可时,前提一定要经过亲本权利人的同意,否则便构成侵权,该案一审判决侵权赔偿数额高达近五千万,巨额赔偿数额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实务界和媒体的广泛关注,二审在省法院主持下,双方调解结案,化解了矛盾纠纷。

  二、新乡恒基公司与某市化工公司、某省化工公司及梁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新乡恒基公司从2006年开始投入巨资,聘请多位专家研发了乙腈、乙炔法合成2-甲基吡啶的连续化生产技术,该技术的应用,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降低了生产成本。梁某曾为新乡恒基公司员工并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但其离职后却将其非法获取的新乡恒基公司商业秘密,提供给了某市化工公司及某省化工公司使用。各方遂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化工公司、某省化工公司作为生产2-甲基吡啶的企业,应知梁某在新乡恒基公司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明知其使用的技术是梁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仍然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侵害了新乡恒基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梁某违反保密协议,非法获取新乡恒基公司商业秘密,并提供给他人使用,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市化工公司、某省化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分别赔偿新乡恒基公司经济损失400万元和300万元,梁某对上述700万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系侵犯专业技术信息类的商业秘密案件,专业性强,案涉标的额大,影响较大。本案通过充分论述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商业秘密侵权及赔偿标准的认定,给予权利人以保护,进而通过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增强人们知识产权意识,有效维护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三、某省电器公司诉郑州知识产权局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美的公司是一家领先的消费电器等产品的生产企业,其发现某省电器公司制造的,某某商场销售的智能电压力锅侵犯了其专利权,向郑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专利侵权处理请求。2016年7月,郑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书,认定涉案智能电压力锅侵犯了美的公司相关专利的专利权,责令某某商场、某省电器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智能电压力锅。某省电器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判令郑州市知产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浙江某电器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某省电器公司对该一审判决不服,向省法院提起上诉,后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其自愿撤回了上诉。

  典型意义:我国对知识产权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在认定是否成立侵权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法定职权,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具有主导作用。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罚决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行政诉讼,通过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可进一步确定事实真相,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吴某与郑州某环保公司、包头某稀土铝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吴某是 “一种程控、手控电解铝大修渣无害化生产工艺”的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主要适用于铝厂电解槽大修渣有毒物质的无害化处理。该专利权利要求书除了包含除氰、除氟化学反应的步骤及反应剂的种类,还包含发生化学反应的装置的结构关系和其他设备的种类。后吴某以郑州某环保公司为包头某稀土铝业公司承建的大修渣无害化处理项目侵害了自己的发明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该项目工艺的实施,并赔偿损失20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州某环保公司实施的工艺虽然化学反应的步骤与吴某的专利相同,但其发生化学反应装置的结构关系与专利不同,且可以有效避免加入反应剂过程中因误操作导致爆炸的危险事故,故不落入吴某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依法保护”是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坚持的基本原则。一方面,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发明专利权的侵权行为,保护发明人的创新成果;另一方面,依法支持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的其他创新行为,避免专利权利人借保护专利权之名阻碍技术的创新发展。本案的处理,较好地体现了法院对创新的依法保护。在对案涉专利权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工艺的技术特征进行逐一比对的基础上,依法认定郑州某环保公司的创新技术与案涉专利不构成相同或等同,肯定了创新技术的市场价值。本案厘清了保护发明专利权与保护创新发展的关系,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启示意义。

  五、何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波司登公司是第5140655号“波司登BOSIDENG”、第5140656“BOSDENG”、第5140657“波司登”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24类:羽绒被;金属棉(太空棉);毛巾被;床单(纺织品);枕套;床罩;被子;被罩;褥子;毛毯(截止)。被告人何某自2013年12月、2014年7月起,分别从汤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处大量购进假冒“波司登”天然蚕丝被,在淘宝网、阿里巴巴网注册名为“潞哥热卖”、“鲁山潞哥批发”的网站进行销售,截止案发时共计销售总金额达836455.98元。法院认定被告人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典型意义: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处罚力度,有力遏制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行为,是全省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举措。本案波司登公司作为全国享有盛名的品牌羽绒服生产商,其相关品牌市场知名度较大,为加大对国内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本案对犯罪故意明显的范某,在依法判处实体刑的同时,对其处以高额罚金,充分发挥了法律威慑作用,又从经济上剥夺其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六、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市洋丰肥业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注册第1536037号“洋丰YF”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并使用至今,并于2007年8月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某市洋丰肥业公司成立于2012年,曾经生产“赛福洋丰”复合肥料并予以宣传,在该肥料的宣传资料上,着重显示生产厂家为“中国洋丰肥业有限公司”,后经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在包装上其不再使用“赛福洋丰”字样,但其宣传页及宣传横幅上仍在产品前注明“洋丰”字样。双方产生纠纷,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某市洋丰肥业公司侵犯了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其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洋丰”文字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0500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