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可异地放贷
目前,省内各省辖市公积金贷款已经叫停了异地放贷。此次,《意见》明确要求省内可异地贷款。要求,全省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实现全省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户籍地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可持就业地缴存证明向户籍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2015年6月30日前实现免费联网,方便查证申请人的房产情况,提高服务效率。
另外,建立住房公积金调节机制。缴存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可向同城任何一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相关单位不得拒绝受理。
户籍地和就业地在同一城市的缴存职工到辖区外购房,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给予积极支持。对结余资金多、个贷率低于85%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包括省直部门、行业系统),省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可统筹调剂资金,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意见》放宽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与省直及郑州市级公积金新政相比,职工购买自住房的,可凭5年内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总额。据了解,目前郑州市规定的是2年内。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非本行政区域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
房企融资政策
符合条件企业可发行债券融资
针对开发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意见》要求各家银行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企开发建设普通商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和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住房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按20%执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扩大开发企业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融资工具。积极稳妥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停车场和养老地产项目的,可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发行专项建设债券。
保障房建设
政府可收购商住房用作保障房
鼓励商品住房存量较多的省辖市、县(市)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所购买商品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144平方米;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90平方米。
《意见》提出,要重点采取支持棚户区居民自主购房、政府购买存量房源和货币补偿等货币化安置方式。在城中村改造中,要适度控制城中村改造的实物补偿标准,鼓励实行货币安置。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引导、支持、帮助拆迁居民用货币补偿款自主购买商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