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去年6月27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去年12月4日批准,今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条例》对工地、燃煤锅炉、黄标车、露天烧烤等方面的大气污染防治进行了规定,并制定了严格的罚则。
郑州报业集团全媒体记者 王军方 冉小平
●条例
工地内未施工区域要降尘
施工现场应采取下列等措施:
(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按照规定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三)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工地内暂未施工的区域应当覆盖、硬化或者绿化;
(四)土石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分段作业,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
(五)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者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六)建筑施工工地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防止泥水溢流;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行驶;进出口周边100米以内的道路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存留泥土和建筑垃圾等。
处罚 违反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条例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处罚 违反规定的,未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条例
机动车排放黑烟罚200元
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验合格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检验合格标志应当张贴于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未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发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可以采取限制行驶的管理措施。
处罚 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入限制行驶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罚款。
●条例
人口集中地不得开设粉尘污染场所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开设产生恶臭、粉尘污染的修理、加工等场所,不得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在其他区域向大气排放恶臭等刺激性气体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影响周围居民。
处罚 违反规定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
拒不执行决定最高罚款50万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
处罚 违反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露天烧烤应对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停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对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条例
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等
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确需焚烧处理的,应当采用专用焚烧装置;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
处罚 违反规定的,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在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处罚权。
●条例
违法烧烤罚2000元至2万元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食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特定场地除外。在划定的特定场地内露天烧烤食品,应当使用油烟净化装置,并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处罚 违反规定的,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烧烤工具,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在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处罚权。
●条例
餐饮场所不改正最高罚5万
餐饮服务场所应当采取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等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专用油烟排放通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
处罚 违反规定的,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