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亮点6

  生育第三个孩子可向户籍所在地政府申请

  条例草案规定,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那么,需要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夫妻,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呢?对此,我省也有了新规定。条例草案规定,凡是符合上述三种情况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亮点7

  违法生育将被处分 但不会被“开除公职”

  全面放开二孩后,对于生育第三个孩子,我省作出了严格的规定。那么,如果有人违反规定生育了三孩怎么办?

  条例草案是这么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此前,我省的人口与计生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生育两个孩子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开除男女双方的公职”。而在此次修订中,我省则规定,“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后对比不难发现,对于超生的国家工作人员,此前至少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如今只给予行政处分;另外,此前违法生育三个孩子以上,男女双方都将被开除公职,此次则没有违法生育更多孩子的相关规定。由此可以看出,计生政策越来越宽松,这也符合社会发展的大趋势。

  亮点8

  避孕措施由本人自主选择 取消生殖健康检查

  此前,我省人口与计生条例规定,凡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计生技术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于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采取长期避孕措施。

  在此次修订中,我省规定:育龄夫妻享有计生技术服务的权利。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记者发现,修订后的最大不同有两点:一是采取避孕措施由过去的“计生技术人员指导”变为现在的“育龄夫妻自主选择”;二是删除了“凡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规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成为历史;三是彻底取消“ 对于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采取长期避孕措施”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