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下午,吕某诉河南省柘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在柘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场宣判。  4月17日,吕某诉河南省柘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在柘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场宣判。

  映象网讯(记者 蒋宇飞 通讯员 杨委峰 贺德威 文/图)原告吕某是柘城县一名普通村民,而坐在被告席的则是柘城县公安局局长宋德启。

  4月17日下午,吕某诉河南省柘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在柘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场宣判。柘城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宋德启出庭应诉,使得该案成为我省首个公安局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据了解,去年12月5日,吕某故意将本村村民吕某某家的落水管和下水道砸毁,经鉴定,被砸物品价值337元。柘城县公安局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吕某行政拘留五日。

  但原告吕某认为,自己行为虽有过错,但不应当受到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今年3月3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柘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于3月5日向被告柘城县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等有关材料,并于4月17日下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吕某将本村村民家的落水管损毁,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产,被告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应予以支持。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