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刘哲

  省政府日前发布的《2014年河南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去年我省查处纠正环境违法违规行为10697起,立案处罚2687起、处罚金额1.03亿元;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28起。

  近年对环境污染处罚力度加大,全国皆然,河南行动也不算慢。2013年,开始以污染环境罪对非法企业主判刑,前段又对污染环境企业实施“按日计罚”,开出了200万的罚单,这些都让人印象深刻。但总体惩处“力度”,仍叫人觉得不是太爽。从上边数字可以计算出,去年我省对这类案件,一起平均处罚3万余元,而移送入刑的只占1%。虽然这些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得而知,但放在社会关切的环境现状面前,放在公众对环境的观感面前,显然这份处罚是“轻飘飘”的。

  污染环境的危害之大,一旦放松监管大量企业在趋利本能下之如蝇逐臭,不用多说。对付环境污染,没有别的办法,一是事前加强监督,二是事后严厉惩罚,而后者尤为重要。国际上的例子太多了。埃克森美孚石油公司是享有盛誉的跨国公司,就是这样的公司,在没有受到严厉惩罚前也是大胆偷排偷放,直到1989年被处罚35亿美元,从此再不敢犯。美国电力公司污染空气和水体,2007年被罚46亿美元,公司跟头流水去完善净化设施,哪敢一丝懈怠。

  对比一下挺有意思。2010年,英国石油公司(BP)在墨西哥湾的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爆炸泄漏,污染海水,该公司的应急费用、政府罚款、赔偿一共支付了410亿美元,股票下跌1/3,市值蒸发800多亿美元。反观同年福建紫金矿业的铜酸水渗漏事件,造成水体严重污染,法院裁决对其罚款3000万元,对一个年利润近50亿元的上市企业来说,根本就是隔靴搔痒。仿佛是受到“鼓励”,不久该公司股票暴涨50%,而且此后污染丑闻不断。

  2014年9月,美国环保局交通及空气质量司原司长MargoOge来华参加汽车论坛时谈到,上世纪90年代,美国柴油卡车很多不达标,对相关企业罚款就达到十几亿美元,“惩罚措施非常严格,否则没有人感到疼”。而据国家环保部法规司有关人员介绍,我国环境违法成本平均不及环境治理成本的10%,更不及环境危害代价的2%。为什么会如此轻描淡写?原因无非是,有的地方政府发展观偏颇,不思转型突围,一味担心重罚污染会“影响”当地经济。另外,也不排除某些地方官尤其是环保官员包庇袒护排污者。

  如何让污染环境者“感到疼”,让污染者为环境代价买单,现行法律有很多可以改进的地方。但即便如此,现有法律只要严格落实,也足以形成强大震慑。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大大提高了“严重污染环境”罪的量刑刑期,不久“两高”即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种类、标准,都作出了详细规定,让取证难、认定难不复存在,如果再让刑法的“破坏环境资源罪”继续成为纸上法治,可就说不过去了。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保法》,不仅确立了“按日计罚无上限”原则,还扩大了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依法在市级以上登记、从事5年以上环保活动的社会组织,都可以到法院起诉污染企业。新《环保法》第六十八条还明确规定,地方政府、环保部门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如果瞒报、漏报环境事件,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包庇污染者,将面临包括记过、降级、撤职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重罚。法律规定已经出来了,就看行动,严惩污染环境者及其保护伞,不能再含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