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反恐防范重点目标单位进行处罚的案例
(一)2017年9月22日,郑州市反恐办对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反恐防范督导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安装电子围栏监控,且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遂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2018年1月,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组织民警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其拒不按照前期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嵩山路分局依法对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五万元,并对其安全责任人黄某处罚款一千元。
(二)2017年10月9日,周口市淮阳县公安局反恐大队民警对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淮阳县北关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医院存在未制定反恐预案、未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进行反恐演练、未建立反恐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未进行人员背景审查等隐患,11月15日,反恐大队对该医院给予警告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2018年9月18日,淮阳县公安局反恐大队民警对该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依然存在未制定反恐预案、未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进行反恐演练、未建立反恐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未进行人员背景审查等隐患,拒不按照前期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淮阳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对淮阳县北关人民医院处罚款六万元,并对其单位法人处罚款三千元。
(三)2018年4月30日,郑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对郑州港华石油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反恐防范工作不重视,对本行业的整体反恐工作落实情况掌握程度不够,存在未制定反恐预案方案,未对本行业反恐工作进行指导、督导,未开展反恐安全防范教育、宣传、培训,未制作反恐工作相应台账,保安4人其中2人未背景核查,外来人员、车辆未登记,未安装周界报警设施,视频保存时间不足90日等隐患,当场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2018年11月19日,郑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拒不按照前期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港区分局依法对郑州港华石油有限公司处一万元罚款,并对该单位总经理助理李某处500元罚款。
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例
(一)2017年11月21日,南阳市方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县券桥乡村民贾某于11月20日20时许,在微信群发布暴恐音视频,该群有成员近500人。经调查,该视频是二郎庙乡村民田某于11月20日在微信群中发布,该群有成员250余人。后犯罪嫌疑人田某、贾某因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被方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后分别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二)2017年10月,南阳市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群众在微信群中转发、观看暴恐音视频,经鉴定该视频为一级暴恐音视频。吴某等14名犯罪嫌疑人因在微信群中转发该视频,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后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五个月、六个月;邓某等17人因在手机中存储该视频,违法行为轻微,尚不构成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行政拘留;李某等141人因观看暴恐音视频受到公安机关的训诫。
(三)2017年9月19日18时许,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微信网民倪某上传并观看暴恐音视频,因该倪的违法行为轻微,尚不构成犯罪,2017年9月21日,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倪某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行政拘留十日。
三、对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进行处罚的案例
2017年10月24日,商丘市夏邑县交通运输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对多次未按要求对物品进行开箱验视和如实登记客户身份信息的德邦物流处罚款十万元,并对其责任人员王某、杨某处罚款一千元。
四、对宾馆、车站等企业单位进行处罚的案例
(一)2018年2月5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对蕴海建国大酒店进行复查时,发现该酒店未按前期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依然存在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的情况,后新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该酒店处十万元罚款,并分别对当班经理李某、前台接待韩某各处一千元罚款。
(二)2017年10月8日,新乡市原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对公园世纪大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存在一人登记多人住宿的情况,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10月9日,原阳县公安局民警对该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拒不按照前期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依然存在一人登记多人住宿的情况,原阳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该酒店处十万元罚款,并负责人赵某处五千元罚款。
(三)2017年9月29日,洛阳市栾川县公安局反恐大队对栾川县运昌汽车站检查时发现,该汽车站存在未核验旅客身份信息、未对旅客携带包裹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10月13日,反恐大队对该汽车站检查时发现其拒不按照前期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依然存在未核验旅客身份信息、未对旅客携带包裹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后栾川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该汽车站处二万元罚款,并对其负责人付某处一千元罚款,对售票员闫某、安检员崔某分别处五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