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芦瑞 郭海方)今后,审计工作的公开和问责力度将进一步加大。记者4月29日从省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获悉,被审计单位存在问题的,不仅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书面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各级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意见》明确,要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监督力度,着力揭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妨害公平竞争等问题,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要坚持推动改革发展和惩治腐败“两手抓”,重点关注财政、投资、金融、土地和资源环境等领域,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重大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项目招标投标、贷款发放和证券交易、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非法集资、规划调整、资产处置等关键环节,揭露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问题;要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现离任审计为主向任中审计为主转变。

  为抓好审计整改落实,《意见》提出,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要及时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机关书面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各地、各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健全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