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要让庭审真正实质化
律师得“敢说能做”
“什么叫做庭审实质化?就是说法官中立,法庭审判应当进行实质性调查,审判必须真是一场审判,而不是一场‘审判秀’。在一场实质审判中,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发挥着重要作用。”这话,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建伟在座谈会上说的,庭审要从形式上的审判转变成实质审判,辩护律师就得“敢说话”,而不是“参与一场表演秀”。
“实现庭审实质化,就要促进律师有效辩护。”北京天池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焦鹏说,“有效辩护不是罪重了你给他辩轻了,有罪的你给他辩无罪了,而是要精细化地、充分地求证证据、事实及法律适用。”
那么,律师作为制衡侦查权和司法权的一种力量,在防范冤假错案中,应该被赋予怎样的“合法权利”?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李卫平建议,应当解除律师自主调取非法证据的条件限制。
通常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一般不具有不同意的动力,而在错案发生之后,由于判决是公诉和审判的共同结果,两机关缺乏支持此类调查的动力。许多冤假错案在平反过程中出现的情况表明,再审的启动,阻力不仅来自于侦查机关,还包括所有共同促成判决结果的机关。
李卫平说,在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存在违法的情况下,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相关材料的,应当自主调取相关证据而无需征得任何机关的许可。
庭审不再走形式
努力让老百姓不再受冤屈
2016年5月9日,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连续第六年举办“5·9错案警示日”活动。在这六年的时间里,全省各级法院一直在努力防范、纠正冤假错案。
2010年纠正赵作海案以后,2013年5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宣告李怀亮无罪,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全国范围内第一起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命案;2013年12月,河南法院又尝试对被告人去“犯罪化标签”,明确刑事被告人出庭可不穿囚服、不戴戒具。
全省各级法院还要求对律师不得进行歧视性安检,不得随意打断律师发言等。如今,河南法院审理的案件质量越来越高了,错案、瑕疵案件也越来越少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说,防范冤假错案,推进庭审实质化,克服以卷宗为中心的观念,把审判活动的重心从对卷宗材料的审查,转移到对案件的开庭审理上。“对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官对侦查证据和卷宗材料要保持‘一定的合理怀疑’,带着怀疑的眼光审视侦查证据,通过庭审中的控辩双方充分举证、质证、辩论来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形成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准确判断”。
法官断案要效率,但更要“质量过硬”。“只有在质量合格的前提下,数量才有意义;如果质量不合格,即使判决的案件再多,也毫无价值可言,甚至适得其反。”张立勇在座谈会上说, 努力让老百姓不再受冤屈,让“天下无冤”是河南法院的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