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016年05月12日,柘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黄山路执勤巡逻时,驾驶人王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NK**55号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黄山路白庄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驾驶人王某楠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203.4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人王某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立案侦查。

  10、2016年5月4日,武明太驾驶豫JMT856小型轿车行驶至濮阳县庆祖镇西辛庄村去八公桥刘湾村的东西路上被巡逻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武明太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5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武明太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11、2016年4月30日,濮阳县交警大队民警在柳屯镇井下院内进行酒驾专项治理时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魏茂省当场查获。经检测魏茂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1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魏茂省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12、2016年05月12日,柘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柘城县北三环执勤巡逻时,驾驶人姚某伟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N6**82号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北三环废黄河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驾驶人姚某伟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218.0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姚某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立案侦查。

  13、2016年5月13日,睢县田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豫US2838银灰色面包车将康桥半岛西大门栏杆撞坏。睢县城郊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令后迅速出警,出警民警发现田某某涉嫌酒驾,将该案移交我局。民警到达现场后,由于田某某不予配合,随即民警带田某某到睢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理化检验显示: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5.3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